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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变更最新政策:条件、流程全解析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公房承租权变更最新政策:条件、流程全解析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9
来源
1.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lfwx/fzgzggflfw/202402/t20240208_494638.html
2.
https://fgj.sh.gov.cn/gfxwj/20240702/6dacf817b61a47c693eb269bcedc4fa3.html
3.
https://m.66law.cn/laws/723083.aspx
4.
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ywdt82/flfw93/43636631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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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66law.cn/laws/220045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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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hanghaiwinlaw.com/lszx/3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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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jsheng.com/html/bcaz/12/206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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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hanghaiwinlaw.com/fcqqls/lszx/3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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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zdlyxxgk/bzxajgc/zfbz/fgzc/202412/t20241205_13865280.html

公房承租权变更关系到居民的住房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随着最新规定的出台,公房承租权变更有了更加明确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条件、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办理相关手续。

01

变更条件与要求

根据最新政策,公房承租权变更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户籍要求:申请人必须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且是其家庭成员。

  2. 共同居住时间:申请人需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部分地区要求两年)。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3. 其他住房情况:申请人本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用单位补贴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征收(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居住困难”,是指人均住房面积符合本市现行廉租住房申请的面积准入标准。

  4. 协商一致: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

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租赁户名:

  • 欠租未缴清的
  •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
  •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房屋用途未恢复的
  • 因违法使用公有住房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02

操作流程与所需材料

申请阶段

申请人需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代理人)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申请书
  3.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4. 承租房屋内所有的《户口簿》
  5. 当事人对变更租赁户名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证明材料

受理阶段

出租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受理的初审工作。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协商意见完整的,应当予以受理。如有缺项,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

审核阶段

出租人受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且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变更租赁户名审核手续,并按规定流程发放《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出具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

出租人受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但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下列情形书面确定承租人:

  • 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 原承租人的配偶
    •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 原承租人的父母
    •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 原承租人的配偶
    •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 原承租人的父母
    • 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出租人在指定承租人后应及时通知其办理变更租赁户名手续。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03

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房承租权变更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何女士一直与其父母租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单位公房里。父母去世后,2022年公房面临拆迁,其弟弟为了获得补偿款,擅自将父母租住的房屋改为由他来租住,并与单位签订了租房合同及后续的拆迁协议。何女士咨询律师后得知,其弟弟的行为存在诸多不妥:

  1. 户籍问题:何女士的弟弟户口不在当地,也不在该房屋内实际生活。
  2. 共同居住时间:何女士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而弟弟仅在逢年过节回家。
  3. 其他住房情况:何女士身体不好,几年前办理了病退手续,爱人早些年过世,家里没有其他住房,户口也一直都在公房内。

律师建议何女士采取以下措施:

  1. 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查阅其弟弟租赁房屋时递交的申请材料,看看是否存在问题。
  2. 如果发现其弟弟篡改了父母死亡的时间等关键信息,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该公房租赁合同无效。
  3. 待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可向拆迁单位申请重新签订拆迁协议。如果拆迁单位不配合,可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04

法律依据与维权途径

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 各地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具体规定。

如果在变更过程中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行政诉讼: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起诉确认公房租赁合同无效,进而重新签订拆迁协议或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05

最新政策动态

以上政策信息主要来源于上海市2024年6月发布的《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各地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政策信息。

公房承租权变更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重要事项,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帮助您顺利完成承租权变更手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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