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包拯办案背后的“神操作”
揭秘包拯办案背后的“神操作”
包拯,字希仁,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清官和政治家,以其公正无私、铁面无私的形象深得民心。他不仅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和法官,更是一个文化符号,代表了正义、廉洁和智慧。在包拯的众多传奇故事中,最令人称道的是他在复杂严谨的宋代司法制度下,如何通过“神操作”实现正义。
宋代司法制度的严谨性
宋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宋太祖、宋太宗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创立了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规则方面都有许多创举。在中国历史上,宋代第一次在司法职能部门大理寺、刑部之外建立起专门的法典修纂机构——编敕所。这是宋代立法制度完备的一个标志。宋代在立法活动中设置专门机构,对法典详加讨论,汲取既往法精华,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不适应条款,重视当代法的完善。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这种举措可以集思广益、减少立法失误、提高立法效率,反映出宋代立法的慎重。
宋代法律体系的详备,是秦汉后一个新的高峰。叶适曰,宋代“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宋政权建立后,仍然继续唐后期以来的做法,大量编纂皇帝制敕,制定成法典,谓之“编敕”,用以调整社会秩序。其修纂规模之大、数量之多,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宋以后周《显德刑统》为基础修订了第一部普通法法典《宋刑统》,将其中仍旧适用的律作为基本大法,继续沿用;同时不定期地把陆续颁布的、与法律有关的单项散敕加以整理,经过立法程序,将适宜普遍使用的部分修成编敕,对《宋刑统》及其他常法中不适用的内容作局部修改,或者补其不足,以便及时地把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法律化,用以调节社会矛盾、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维护统治。
翻异别勘:宋代司法的慎刑精神
在宋代众多司法制度中,翻异别勘制度尤为独特。这一制度体现了宋代司法的慎刑精神,尤其是防止错杀死刑犯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翻异别勘是宋代另一个极富特色的司法制度。宋代州以上的政府,往往设置多个法院。州一级通常是以录事参军为首的州院和以司理参军为首的司理院。当犯人在某个法院(或是州院,或是司理院)受审时遇到障碍,或在录问时喊冤,则必须由另一个法院重新审理。如果再次喊冤,或临刑时称冤及家属声冤的,则必须由上一级的提点刑狱司等监司派官复审。这一过程称为“移推”或“差官别推”。
南宋孝宗淳熙五年(1178),南康军(今江西都昌县)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一个名叫程念二的平民被杀身亡,而嫌疑最大的,是他的妻子阿梁和奸夫叶胜。但更加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件杀夫案竟然前后审理九年,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往返多次。
阿梁案发生后,很快便被送到南康军司理院审理。由于宋代司法实行鞫谳(jū yàn)分司制度,将司法案件的审理分为推问勘鞫和检法议刑两大程序,地方上常常分别由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负责,实际就是审与判分离。审明案情的这一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又称为“推鞫”“推勘”等。因此,司理参军又称为“鞫司”(也称“推司”“狱司”),司法参军称为“谳司”(或称“法司”)。司理参军的主要职责就是将案情审理清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至于案件该适用哪条法律,判处何种刑罚则是由司法参军考虑。
按照这一制度,南康军司理参军对阿梁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讯。最终审讯出的基本案情是:丈夫程念二本来身体有病。叶胜在行凶杀害程念二之时,阿梁若无其事地抱着儿子在门外徘徊长达半个时辰之久。等到程念二出声呼救时,阿梁才随声呼喊求救,但为时已晚,此时程念二已经伤重身亡。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审理过程中,阿梁供认其与叶胜通奸,合谋杀死丈夫。
审理程序推进到这里,司理参军的职责可以说已经完成。为了防止推勘过程中的不法和错误而导致冤假错案,宋代在推勘和检法两大程序之间,设置了录问程序,即由与案件审理无关系的官员再次对案情进行审查。录问之制大概起于五代。后唐天成三年(928)七月十七日敕文:
“诸道州府,凡有推鞠囚狱,案成后,逐处委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引所勘囚人面前录问。”
宋代继承了这一良法,并逐步进行完善。录问之前,负责录问的官员须先审查案状,事无可疑,再提审囚犯,读示罪状,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不仅如此,州、县二级的录问程序也有所不同:县一级徒罪以上的案件,由县令及其属官聚问,没有疑问方将案件送到州;而州一级从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开始,严禁以该州所属官员录问,必须由邻州选官负责。其目的就在于将审讯阶段发生的错误一一纠正,防止带到下一程序,最终造成冤假错案。
然而,在录问阶段,阿梁推翻了自己的供词,喊称自己冤枉。于是,本案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
除“鞫谳分司”外,翻异别勘是宋代另一个极富特色的司法制度。宋代州以上的政府,往往设置多个法院。州一级通常是以录事参军为首的州院和以司理参军为首的司理院。当犯人在某个法院(或是州院,或是司理院)受审时遇到障碍,或在录问时喊冤,则必须由另一个法院重新审理。如果再次喊冤,或临刑时称冤及家属声冤的,则必须由上一级的提点刑狱司等监司派官复审。这一过程称为“移推”或“差官别推”。这一程序实际上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尤其是防止错杀死刑犯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阿梁在录问时翻异,案件自动重审。关于重审的细节,由于史料所限,我们不得而知。但这次重审时阿梁并未再次翻异。至此,案件终于完成了审讯的步骤,进入检法议刑程序(也就是量刑)。司法参军根据推鞫程序中审明的案情,检索出可以适用的法条。由于宋代编敕盛行,法律条文繁杂,司法参军的职责就显得尤为重要。阿梁案涉及通奸及谋杀亲夫情节。按《宋刑统·贼盗律》规定:
“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
该条法律之下还有一条关于通奸杀人的注:
“犯奸而奸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
所以阿梁的刑罚最重判斩刑,最轻也是判处绞刑。其区别在于阿梁是否知情,即阿梁抱着儿子在门口徘徊半个时辰的行为究竟是不知丈夫被杀,还是为叶胜望风,这决定了刑罚的轻重。因此,该案作为疑案被上报到中央。大理寺、刑部经过讨论,向南康军行文,判处阿梁斩刑。然而,在案件宣判时,阿梁再次翻异。案件不得不再次重新审理。我们不禁要提出疑问,阿梁一个弱女子,如何敢于一次次对抗地方乃至中央的判决?
翻异别勘虽然是法律明文规定,也是犯人的权利,但为了防止其滥用,对允许翻异的次数进行了限定。《宋刑统》规定:
“应犯诸罪,临决称冤,已经三度断决,不在重推限。”
可见宋初规定翻异次数最多为三次。到了南宋孝宗时规定:
“囚禁未伏则别推,若仍旧翻异,始则提刑司差官,继即转运司、提举司、安抚司。或邻路监司差官,谓之五推。”
这时,翻异次数改为五次。但制度与实践常常并不一致。在实际司法审判中,翻异有时多达六七推而不能决。这是阿梁案久拖不决的制度性原因。
此时,时间来到淳熙六年(1179),朱熹做了南康军的新任知军,他对阿梁案态度坚决,认为应该依照中央的判决,判处阿梁斩刑。于是,他向孝宗皇帝上书,表达了对该案的看法:
“夫人道莫大于三纲,而夫妇为之首。今阿梁所犯穷凶极恶,人理之所不容。据其审词,自合诛死,无足怜者……乞降睿旨,只依元降指挥处斩施行,不惟得以蚤正典刑,使奸凶之人不得以迁延幸免,亦以耸动群听,使众著于人伦之义。”
朱熹作为理学家,从三纲五常的角度痛斥阿梁的行为,要求不再重审,并对阿梁处以极刑,以为警示。但即便儒家伦理如此,即便朱熹是南康军最高长官,该案也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此,阿梁便一次又一次地翻异,案件也一次又一次地重审。直到淳熙八年(1181)朱熹调离南康军时,阿梁案依然处于未审结的状态。
淳熙十四年(1187),阿梁案的审理已达九年。阿梁本人前后翻异多达十次。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叶胜也死在狱中。到了第十一次重审时,由江东提刑耿延年主审。由于该案当事人仅剩阿梁一人,其供词无法验证。在十次翻异别勘中,主审官也经历多人,牵连甚广。于是,耿延年将审理的案情上报中央,奏请皇帝裁决。刑部在向宋孝宗提交的报告中言道:
“今若便以提刑司所勘为据,则十次所勘官吏皆合坐以失入之罪,干连者众。以一人所见而易十次所勘,事亦可疑;若不以提刑司所勘为据,则又须别差官再勘。叶胜既已瘐死狱中,阿梁得以推托,淹延岁久,追逮及于无辜,委是有伤和气。窃谓九年之狱,十官之勘,不为不详矣,而犹有异同,则谓之疑狱可也。夫罪疑惟轻,则阿梁当贷死。既不死,则所有前后推勘官吏亦难坐以失入之罪。乞自圣裁。”
孝宗皇帝最终下达了一锤定音的判决:
“南康军民妇阿梁特贷命,决脊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
包拯的“神操作”
在这样的司法背景下,包拯的“神操作”更显珍贵。他不仅严格遵守宋代的司法程序,更是在复杂繁琐的制度中,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坚持,实现公平正义。
包拯在端州知府任上,严格控制砚台征收数量,不贪恋财富和职权。担任监察御史时,多次弹劾不法官员,包括淮南转运使张可久、三司使张方平等权贵。解决惠民河堵塞问题,简化诉讼程序,方便民众。破获“牛舌案”,展示其办案审查的独特天赋。
在开封府任职期间,包拯执法严明,敢于得罪权贵,直接弹劾权贵,赢得名声。他处理案件时,不仅注重事实和证据,还善于运用宋代的司法制度,通过翻异别勘等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包拯的“神操作”并非简单的断案技巧,而是对宋代司法制度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
包拯的办案特点,不仅体现在他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洞察,更在于他能够充分利用宋代的司法制度,通过严谨的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他不畏权贵,坚持原则,即使在复杂的司法程序中,也能坚守正义,为百姓伸张权益。
包拯的“神操作”背后,是宋代司法制度的严谨性和慎刑精神的体现。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包拯才能成为百姓心中的“青天大老爷”,成为公正无私的象征。他的故事,不仅展现了个人的智慧和勇气,更体现了宋代司法制度对公平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