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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时鸣•法说红楼⑤丨法说贾宝玉婚姻

创作时间:
2025-01-21 18:01:45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白鹤时鸣•法说红楼⑤丨法说贾宝玉婚姻

《红楼梦》是一部充满玄机与秘密的巨著,其中的婚姻关系尤为引人注目。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分析贾宝玉与林黛玉、薛宝钗、史湘云之间的婚姻关系,探讨其在古代和现代法律框架下的合法性。

有人称《红楼梦》是一部“情经”,该书开篇空空道人言《石头记》“大旨谈情”,第5回那怀金悼玉的《红楼梦》十二支曲的引子开头也为“开辟鸿蒙,谁为情种”。“情”在该书中,既有亲情、人情,也有友情、才情,但主要还是男女之情,或曰“爱情”。贾宝玉作为书中唯一的男主角,被刻画成“情痴”“情种”,其与林黛玉的爱情纠葛让人最为印象深刻。尽管书中所见,贾宝玉唯一所爱是林黛玉,但古时婚姻制度的一大特征是:婚姻与爱情无涉。婚姻是家族联姻、政治联姻,多是利益的结合,并最终由双方家长决定。宝、黛爱情能否修成正果,自己无法把握。

贾宝玉娶了谁

关于宝玉婚配,既有与林黛玉的“木石前盟”之说,也有与薛宝钗的“金玉良姻”之论,更有与史湘云的“白首双星”之喻。高鹗所续《红楼梦》后40回中,王熙凤巧设“掉包计”,让“金玉良姻”成为现实。而黛玉则宝、钗成婚当晚香消玉殒。红学界多认为这与曹雪芹原本已经写就但不幸迷失的故事情节不相一致,也与前80回已经埋下的伏笔不相吻合。

黛玉

图片源自网络

脂砚斋透露,曹雪芹在书尾《情榜》中对宝玉的考语是:“情不情”,即他对世间万物用情,尤其是青春女孩,而不管别人对自己是否有情。但在爱情上,黛玉是宝玉唯一心证意证的钟情之人。

书中描写,黛玉的前身是西方灵河岸边的一株绛珠仙草,宝玉的前身则是赤霞宫的神瑛侍者,因神瑛侍者偶以甘露灌溉绛珠仙草,使后者得以久延岁月,并促成其后来“脱却草胎木质得换人形”。后神瑛侍者凡心偶炽下世为人(宝玉),绛珠仙草也跟随其后转世投胎(黛玉),并以眼泪偿还神瑛侍者昔日灌溉之恩。只是无奈黛玉从小患有“不足之症”,体弱多病加上忧郁的性格,导致泪尽过早而逝,魂归离恨天,“木石前盟”不能在现世修成正果。

宝钗

图片源自网络

宝玉的通灵玉上刻着:“莫失莫忘,仙寿恒昌”,而宝钗的金锁上刻着:“不离不弃,芳龄永继”,这就是书中反复提及的“金玉良姻”之论。由此可见,二人的姻缘似乎也是上天注定。第5回关于黛、钗的判词云:“可叹停机德,堪怜咏絮才。玉带林中挂,金簪雪里埋。”关于宝、黛、钗的判曲又云:“都道是金玉良姻,俺只念木石前盟。空对着山中高士晶莹雪,终不忘世外仙姝寂寞林。叹人间美中不足今方信。纵然是齐眉举案,到底意难平。”前述词曲再加上甄士隐为“好了歌”注解中的“昨日黄土陇头送白骨,今宵红灯帐底卧鸳鸯”,可推知:宝钗最终确实是嫁给了宝玉,但这是在“寂寞林”仙遁后才发生的。这与高续后40回中所叙宝玉结婚导致黛玉病逝的因果逻辑是相反的。

但尽管宝玉与宝钗成就了“金玉良姻”,无奈宝玉始终念着黛玉,婚后与宝钗“纵然是齐眉举案”,但“到底意难平”。在贾家被抄、群芳零落之际,宝玉无所留恋,选择“悬崖撒手”,出家为僧,而宝钗则在一个寒冷的雪天孤独的死去。这是按照书中第五回判词、判曲所推测出来的,也是通常人们所认为的宝玉婚姻结局。

湘云

图片源自网络

但按照当代红学大儒周汝昌的考证,在宝玉、湘云经历家亡血史、颠沛流离后,两人还结成了贫贱夫妻。理由很多,主要证痕来自于书中31回的“因麒麟伏白首双星”:宝玉在清虚观打醮时获赠一只雄金麒麟,但被自己遗失了。恰巧,湘云与丫鬟翠缕在大观园内论阴阳时,又捡到了宝玉弄丢的那只金麒麟,这恰好与自己随身佩戴的雌金麒麟成为一对。紧接着,湘云行至怡红院,就有袭人问她:“听见前儿你大喜了。”

按照曹雪芹擅长的“伏脉千里”写作笔法,“阴阳”“雌雄”“麒麟”“双星”“大喜”,这些暗示语确实可以推论出宝、湘二人在经历各自的不幸婚姻后,又结为了贫贱夫妻。当代著名作家、红学家刘心武也持该观点,并在其《刘心武续红楼梦》一书第107回写了“饥怡红寒冬噎酸齑 寒枕霞雪夜围破毡”,内容就是宝、湘二人沦为乞丐后,结为“白首双星”。更何况,金麒麟之“金”与通灵玉之“玉”,也是另一种“金玉之论”。

由此可见,宝玉和黛玉是精神眷侣,和宝钗是世俗姻缘,而和湘云或许才是相濡以沫的柴米夫妻。

法律上的探讨

到底宝玉的姻缘若何,本文不作细究。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可以古今法律为蓝本,分析一下宝玉的最优婚配对象。

中表婚

图片源自网络

先看一下宝玉与黛玉、宝钗、湘云之间的亲戚关系及婚姻形态:黛玉是宝玉的姑妈贾敏之女,宝玉是黛玉的舅舅贾政之子,二人若结合,则为姑表婚;宝玉之母王夫人与宝钗之母薛姨妈是亲姊妹关系,二人若结合,则为姨表婚。不管是姑表婚,还是姨表婚,在传统上均称为“中表婚”。而贾母是湘云的姑婆,是宝玉的祖母,宝玉与湘云的血缘相对较远。在古代,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及姨表兄弟是边际亲属,过此则无服。(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页)故,若宝、湘二人结合,则已不能算是“亲上做亲”了。

中表婚在我国有着较为久远的历史,特别是在封建上层社会,中表婚是婚姻缔结的重要形式。中表婚有姑舅表兄弟姊妹为婚、两姨表兄弟姊妹为婚两种类型,宝玉、黛玉为前一类型,而宝玉、宝钗为后一类型。按我国婚姻法确认的世代计算法,姑舅、两姨表兄弟姊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中表婚革除了群婚制的弊端,又有利于政治结盟,在人类历史上曾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人们也很早就认识到近亲婚姻的弊端,《左传》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记载。中表婚虽不属于“同姓”的范畴,但从优生的角度,仍被自唐以降的封建法律所禁止。如《宋刑统》规定:“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清律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杖八十。并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8页)

但在民间,由于受传统婚姻、宗法观念的影响,加之古时人们相互之间交际往来的局限性,中表婚从未真正销声匿迹过,反而因“法不责众”而一直大行其道。至雍正八年,清廷不得不通过颁例的方式向现实妥协。新颁例文规定:“外姻亲属为婚,除尊卑相犯外,仍照例临时斟酌拟奏外,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8页)

宝玉婚姻的法律评价

图片源自网络

据红学界研究,《红楼梦》一书所记之事大致纵跨清代康、雍、乾三朝,主要为雍、乾两朝。从书中人物的年龄来看,宝玉与黛、钗的中表婚似乎已经在法律上合法化了。《红楼梦》成书于乾隆年间,此时距离雍正八年的颁例已过数十年。故我们从古代法的角度,可以认为:不管是“木石姻缘”还是“金玉良姻”,均是合乎当时礼法的。

不仅如此,新中国成立后第二年制定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也即从我国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如当地有中表婚姻的习惯,则仍应予以尊重。

只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交往范围逐渐扩大以及对优生优育的重视,1980年颁行的《婚姻法》对此进行了变更,其第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基本延续至今。

宝玉、黛玉的同源血亲是贾代善、贾母,旁系血亲代数为三代;宝玉、宝钗的同源血亲是他们姓名无考的外祖父母,旁系血亲代数也为3代。由此可见,在当代社会,宝玉与黛玉、宝玉与宝钗均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法律上,结婚已不可行。而宝玉、湘云的同源血亲为贾母之父母保龄侯史公夫妇,二人属于四代旁系血亲,若结为“白首双星”,则不违现代婚姻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按照现代婚姻法规定、科学优生观念,“木石姻缘”和“金玉良姻”均不可行,“白首双星”倒是有了法律和优生学的支持。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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