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法院裁决:运输机缺陷致事故,厂家担责
临澧法院裁决:运输机缺陷致事故,厂家担责
近日,临澧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运输机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产品责任纠纷案。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更引发了公众对车辆安全配置重要性的广泛关注。
案件经过
2022年某日凌晨,刘某驾驶一辆货车与龙某驾驶的手扶变型运输机发生追尾事故,导致龙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刘某因低头看手机未注意前方路况且未保持安全车距,而龙某驾驶的运输机则未设置尾部信号装置灯。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龙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裁决
龙某亲属针对该事故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112万元,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龙某承担次要责任,龙某亲属未获赔偿金额28万元。
随后,龙某亲属认为运输机生产厂家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是导致龙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龙某亲属将生产厂家另行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生产并销售给龙某的运输机在出厂时未设置后位灯等尾部信号装置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缺陷产品。
该运输机未设置后位灯等尾部信号装置灯,在光照条件不利的环境下,严重影响从车辆后方观察、判断车辆的存在,对驾驶员的驾驶风险明显增加,在行驶过程中具有潜在危险,加大了事故发生概率,加重了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所以认定该产品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但另一方面,龙某作为驾驶人,在驾驶该运输机上道路行驶前,亦未尽到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的义务,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酌定减轻责任的比例为20%。
综上,法院判决生产厂家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未获赔偿的28万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对于一审判决,运输机生产厂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这起案件的裁决,不仅为受害者家属讨回了应有的赔偿,更重要的是,它再次敲响了车辆安全配置的警钟。在道路交通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任何一处看似微小的安全隐患,都可能成为酿成大祸的导火索。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生命的尊重。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选购车辆时务必关注其安全性能,定期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当遭遇类似情况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即使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但如果发现车辆存在缺陷,仍可依法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这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是推动整个行业提升安全标准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