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排”到新公司遭辞退,赔偿金如何计算?
被“安排”到新公司遭辞退,赔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者在公司变更后被辞退,经济赔偿金应该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原告郭某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在甲公司工作,负责某商场运营。2023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由丙公司继续经营管理该商场。郭某的工作内容、岗位及职责均未发生变化。然而,2023年10月,丙公司以郭某不称职为由将其辞退。
郭某随后向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丙公司根据仲裁决定给付郭某经济赔偿金3852.94元。郭某对赔偿金数额有异议,遂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郭某的工作年限应从在甲公司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即一年零十九天,故经济补偿金应按照1.5个月计算。同时,丙公司辞退郭某违反法律规定,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3722.6元(月平均工资)×3个月=11167.8元。因郭某已领取3852.94元,丙公司仍需支付郭某经济赔偿金7314.86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济赔偿金应以新公司工作年限作为计算依据,还是以新旧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作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 (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文原文来自林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