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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无需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还能反悔吗?

创作时间:
2025-01-22 01:33:34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离婚协议约定无需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还能反悔吗?

案例背景
张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决定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
在协议中,张女士获得孩子抚养权,同时也明确放弃了请求李先生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张女士自行承担。
然而,近几年物价上涨严重,且张女士自己带孩子影响工作,导致收入不稳定,女儿的生活和学习都无法得到保障。张女士便以此为由,请求父亲李先生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但李先生拒绝了该请求,张女士因此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张女士作为直接抚养方,其收入确实无法满足女儿的正常学习、生活所需,而李先生又有给付能力,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最终支持了张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抚养费的主张。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发现,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抚养权的一方无须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用由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全部承担。该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效,但该内容可能侵害子女的利益,因此,作为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主体,子女在需要时可以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抚养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

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由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之后如果子女有此需要也能够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抚养费相关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双方经济状况是否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等是否增加,根据综合情况来作出变更或维持抚养费的判决。

结语
在处理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时,法律始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离婚协议虽然是夫妻双方私下达成的共识,但它并不是刻在石头上的契约,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用的协议,更是要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对于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其中的内容不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父母双方应当有勇气和智慧去面对变化,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共同为子女的未来负责。

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对子女成长责任的体现。在离婚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上,父母双方应当超越个人的情感纠葛,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尊重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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