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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如何解决?三种途径详解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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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宅基地纠纷如何解决?三种途径详解与案例分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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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来源
1.
https://www.sohu.com/a/776564990_121795084
2.
http://www.legaldaily.com.cn/Village_ruled_by_law/content/2024-09/14/content_9055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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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h.12348.gov.cn/sites/12348/news-detail.jsp?entityid=d5495a7a24cd47c1a40af3b2d4c013d2&category=lpa.Judicial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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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eilianpumps.com/art/2024/3/28/art_9104_994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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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3e1f0000000000b016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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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608/16/7293128_11256716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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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inglawyer.com/lvshijiangtang/lvshijiangtang/16608.html
8.
https://zrgh.chengde.gov.cn/art/2024/3/28/art_9104_994396.html

宅基地纠纷是农村地区常见的矛盾之一,涉及邻里关系、家庭继承等多个方面。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可以选择协商解决、行政解决或司法途径来处理。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详细介绍这三种解决方式。

01

协商解决:最简便快捷的方式

协商解决是最常见也是最简便的纠纷处理方式,尤其适用于邻里之间的简单纠纷。通过双方沟通和妥协,可以快速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

案例一:邻里不睦争散水,界限不明不受理

康某与徐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东西相邻。2021年3月,康某开始翻建房屋。同年5月,徐某也开始翻建房屋。康某依据乡镇政府在1981年出具的林权证,主张徐某新建西墙侵占两家院落之间的散水(指房屋外墙四周的勒脚处用片石砌筑或用混凝土浇筑的有一定坡度的散水坡),要求拆除徐某家的西墙,恢复散水原貌,并要求徐某赔偿损失。

徐某主张自己所建的院墙是在原址上垒建的,并说康某与徐某两家之间本来就没有散水,并且主张康某2021年3月先行翻建房屋建造东墙时向东扩建了。

【法官说法】本案中,康某与徐某系东西邻居。康某认为徐某新建西墙侵占两家房屋之间的散水要求其拆除,而徐某新建西墙是否侵占散水应当首先审查原被告两家宅基地的四至范围,故本案争议实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康某提交的林权证未载明宅基地四至,宅基地范围及四至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宅基地权属纠纷,该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解决,待人民政府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及边界后,原告可再行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终,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康某的起诉。

案例二:兄弟分家争伙道,地域争议先确权

杨大哥居住于21号甲1号,杨二弟居住于21号甲2号。2022年3月,大哥准备翻建房屋,房屋拆除过程中遇到二弟的阻拦,他认为大哥西墙外东西宽1.43米、南北长20米的地方属于伙道(农村房屋邻里间共同使用的小道),该伙道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大哥应该腾退。故弟弟将大哥起诉至法院,要求大哥将原有伙道留出。

本案中,杨大哥与杨二弟房屋原均属于祖宅,兄弟已经分家建房居住多年,未办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现杨二弟称杨大哥原建房屋西墙外东西宽1.43米、南北长20米的地方属于伙道,属于杨二弟的宅基地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该争议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后,再另行主张权利。经现场勘验,杨二弟诉称的伙道上是否存在建筑并不妨碍出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伙道属于杨二弟的宅基地范围,故杨二弟要求排除妨害,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杨二弟的起诉。

【法官说法】一般宅基地纠纷多为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审理的关键就是宅基地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来源证明,比如乡镇或乡镇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的证明材料。在因分家产生的宅基地权属纠纷中,分家单往往成为双方房屋权属及宅院归属的关键证据。所以,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在分家时当事人应签署内容完整、形式合法的分家单,确保房屋权属清晰、四至界限明确。

02

行政解决:政府介入处理复杂纠纷

当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寻求政府的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案例:爷爷留下宅基地房遇到征收,户口不在该处的子女是否能得到补偿?

范先生的爷爷在乡下有一栋宅基地房,该房由爷爷、奶奶建造,未曾翻建。爷爷、奶奶已经离世,生前育有两男两女,范先生的父亲是老大,读大学毕业后落户上海是城镇户口,中间两个姑姑已经出嫁,户口迁到夫家。只有叔叔一家户口在该宅基地处。现在该宅基地房屋遭到征收。问范先生的父亲能继承该宅基地房产份额吗?该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其父亲能够分享到吗?

律师告知范先生,其父亲是可以继承该宅基地上的房屋部分的份额,但是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以维持现状的方式占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是为解决本集体内部成员居住问题,由集体无偿分配给村民使用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因此,范先生的父亲只能继承宅基地土地上的建筑物部分。在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以现状继续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范先生的父亲可以够分享宅基地房屋部分的征收补偿。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精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征收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因此,范先生的父亲作为房屋的继承人之一,可以获得房屋部分的征收补偿。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则应该由户籍在该处的叔叔获得。

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案例提示

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03

司法途径:法律保障下的最终选择

当协商和行政解决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寻求司法途径。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邻居挖沟危险存,排除妨害应支持

李某和赵某是东西邻居。2021年6月,李某在其宅基地翻建房屋时,赵某在李某东墙处挖了一条长10米、宽50厘米的深沟,并在沟中放水。李某报警后,赵某不再挖沟,但拒不填平深沟。李某主张赵某挖沟处是其宅基地范围且危害其房屋安全,故诉至法院,请求赵某填平深沟。

赵某称深沟原来是猪圈坑,挖沟是为了找东西,放水是为了种树。赵某认为李某新建房屋的地基基础超出了李某的宅基地范围,向村委会和镇村建科反映了此问题,事情尚未解决,故赵某不同意填平深沟,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紧邻墙体挖沟不利于相邻生产生活,会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最终,判决赵某填平深沟。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故当事人不适当使用宅基地,影响相邻关系且给对方造成现实、必要、紧迫的妨害,法院应判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比如在同一规划线上,翻盖在后的房屋地基比翻盖在前的房屋地基明显偏高,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相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

案例四:违法砌墙占通道,依法拆除莫商量

周某和陈某是对门邻居,两户中间有一伙道。周某主张,陈某于2021年年底在未取得村镇土地使用证明和任何建设手续的前提下,私自在周某门前砌墙,陈某家墙角直接正对周某家大门中间,严重影响周某正常生活和出行,故诉至法院,请求陈某拆除占道所砌墙体。

陈某认为自己没有占用伙道,诉争地块是陈某父亲的老宅。陈某主张圈起老宅不影响原告出行。

经法院现场勘查,周某宅院大门朝南,门前有陈某所砌弯尺型墙体,该墙体南北长6.75米,东西长12.9米,高0.86米,墙体宽0.24米。原告门前走道宽1.86米。被告未取得村镇两级批准,在父辈老宅旧址砌筑墙体,对原告及家人正常出行已造成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将墙体拆除,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拆除所砌墙体。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故宅基地上房屋建成后,如村民未经批准进行拆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属于违法占地,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行为,并且该行为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排除妨害、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

链接: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稿件由农业科技报·中国农科新闻网记者张朝辉参考《法治日报》《民主与法治》整理)

(2024年9月12日《农业科技报》)

综上所述,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式各有优劣。协商解决最为简便快捷,适用于邻里之间的简单纠纷;行政解决则通过政府介入,适用于较为复杂的纠纷;司法途径则是通过法律手段,适用于无法通过协商和行政手段解决的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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