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不法贷款中介的金融陷阱
揭秘不法贷款中介的金融陷阱
“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当天就可放款”“内部有人,特殊渠道,可无条件放款”……这些看似诱人的广告背后,往往隐藏着不法贷款中介的陷阱。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借款成为许多人解决资金需求的重要途径,但也滋生了许多不法贷款中介。他们通过虚假宣传、伪造申贷材料等手段,诱骗借款人办理高利率、高费用的贷款,甚至设置“AB贷”等复杂骗局,导致借款人陷入恶性循环。
诱人的谎言:不法贷款中介的常见诈骗手法
不法贷款中介惯用的诈骗手法包括暗箱操作、不及时告知客户审批结果、截留客户贷款资金等。他们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通过虚假营销宣传、伪造申贷材料等方式非法展业,诱导消费者办理“AB贷”,伪造贷款资质、转账流水等。
例如,广东的吴龙先生就曾接到这样的电话:“征信花不要紧,我们有内部渠道,可根据您的信用情况匹配可以放款的银行,收取3%的服务费,5000元起办。银行贷款年化利率很低,在3%左右。”尽管不知道对方从何处得来自己的电话号码,但吴龙借钱心切,与对方沟通完基本情况后便来到指定位置,准备签约贷款合同。然而,当吴龙实际到线下签约合同时,却发现一切变了味,约好的银行贷款变成了网贷,3%的服务费飙涨到20%。
同样,做生意急需资金的王然则被贷款中介骗去了“真金白银”。由于自身资质不佳,王然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取贷款,于是向贷款中介小赵寻求帮助。小赵表示,有门路能让王然从银行获得贷款,单家银行最多可贷100万元。等到王然申请到100万元贷款后,到手却仅有70余万元。其余被贷款中介以手续费、利息费等费用名义扣除。
恶性循环:高利率陷阱与资金链断裂
不法贷款中介往往瞄准的是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或者征信有问题的群体,提供所谓的“低息贷款”“迅速放款”服务。部分不法贷款中介不顾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怂恿借款人从各类网络平台申请贷款,部分网贷产品利息很高,中介仍要收取一笔高额服务费用,其目的是快速敛财而非提供服务。
桂林居民小彭表示,自己通过贷款中介办理贷款时便遇到了该套路。“中介机构告诉我,已经审批出贷款额度,下一步就是提款到账。但银行风控较严,我资质不佳,账户不具备接收款项的能力,需要第三方‘过个账’,让自己的好朋友或直系亲属拿着身份证,跟我一起到场办理,也要查他们的征信和社保等信息。我问对我朋友会有什么影响,他们说没影响。”
记者发现,对于征信情况不好的客户,不法贷款中介常会做出“有特殊渠道帮您办理银行贷款”的诱人承诺,然后伪造银行贷款审批流程截图,告知客户A因其风险系数高,需增加资质较好的B作为担保人。在实际贷款办理中,不法贷款中介使用B的身份信息申请贷款,贷款资金由A使用,B直至被银行催收才知本人是借款人。
业内人士表示,发生“AB贷”诉讼案件时,通常B被列为被告。本是“帮忙人”的B没有从借款中获利,还背负了一大笔债务,又极难向A进行追偿,最后不得不还款。
如何防范:识别正规平台,保护个人信息
面对不法贷款中介的种种陷阱,我们该如何防范呢?
首先,要警惕不法中介虚假宣传,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要警惕不法中介隐瞒不利信息、只谈诱人条件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所谓的“转贷降息”看似利息更优惠,实际却隐藏违法违约隐患、高额收费陷阱、个人征信受损、资金链断裂、信息泄露等风险。
其次,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咨询,警惕不法中介的套路陷阱。要合理评估个人或家庭实际情况,若有提前还贷或者其他金融业务需求,应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情况。要了解金融常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认真审核合同内容,按约定使用贷款。申请贷款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材料;在合同签署时,认真阅读条款,重点关注利率、费用、权利义务、风险提示等重要内容,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环节;借贷后,注意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避免挪作他用,产生违约责任,影响个人征信。
最后,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在办理金融业务时,不随意透露身份信息、银行账号、财产情况等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的风险;不轻易登录不明机构网站和转发链接;不轻信自称某金融机构的陌生来电,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造成财产损失。
真实案例:180万贷款不翼而飞
雷某杰配合不法贷款中介向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贷款180万元,逾期未能还款被银行告上法院。然而,一审后雷某杰上诉称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违规放贷。
经审查,2022年10月25日,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与雷某杰签订了《普惠及小企业最高额房产抵押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273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是上述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授信额度180万元。雷某杰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最高担保抵押给了上海银行南京分行。
2022年11月1日,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按照约定向雷某杰发放贷款180万元。然而,雷某杰并未按约还款,截至2023年11月27日,仍欠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贷款本金1774720.48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32191.31元。
因此,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将雷某杰告上法院,要求她还清欠款。一审法院认为,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已履行放款义务。雷某杰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的责任。银行有权对雷某杰名下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此,雷某杰提起上诉,称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违规放贷,自己对于提款申请的事情不知情。她表示,自己并未提交书面提款申请,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提款,银行直接将款项汇入第三人账户。
二审中,雷某杰申请证人徐某出庭作证。徐某表示,自己通过贷款中介刘某亮认识了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的客户经理闾某,也在2022年7月办理了类似的经营性抵押贷款,申请的贷款金额是180万元,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汇入了刘某亮的账户中。贷款发放后,刘某亮始终没有将贷款给徐某,因此徐某以追偿权为由将刘某亮、刘某亮和及第三人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告上法院。
雷某杰认为,徐某的证言能够证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此前贷款也出现过类似挪用、诈骗情况,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与案外人刘某亮恶意串通,损害了雷某杰的利益。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徐某陈述,其办理贷款事宜与雷某杰无关,并不能得出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效力存疑,或是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法院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雷某杰是如何配合第三方中介造假,申请到这笔贷款的?她始终未收到的贷款资金又去了哪里?
法院经审理查明,雷某杰曾在笔录中明确表述了自己配合贷款中介造假申贷的过程:“刘某亮说我办理的是经营贷款,说必须要帮我弄个假的购销合同,购销合同需要有个收款银行账号,但必须是第三方账号,刘某亮也没有跟我讲清楚第三方账户是谁,刘某亮还问我有没有公章,我说有,他问我是否方便给他把公章带走,有些材料需要用到,这样就不用我来回跑了,于是就让刘某亮把公章带走了。”
由于当时雷某杰的房产已经抵押给平安银行用于贷款,因此在刘某亮的介绍下,她又借了48万元用于房屋解押。为了还清48万欠款并获得50万元资金自己使用,雷某杰便想通过刘某亮向上海银行申请100万的贷款额度。
然而,刘某亮称100万的额度太小,怂恿雷某杰提高贷款额度到180万,并说180万只是个额度,先把钱贷出来,多余的可以还给银行。于是,雷某杰便向上海银行申请了180万元的贷款。
殊不知,此时雷某杰已经落入了中介的圈套。她表示:“10月底刘某亮跟我联系称上海银行批复了180万的额度,必须要操作到第三方银行账户上,就跟我说到我家来教我操作一下手机银行。来我家以后拿我手机进行操作了一下以后说手机银行弄不起来,说自己去上海银行找工作人员问一下,后来刘某亮电话联系我说有一个验证码会发我手机上,我就把验证码转发给刘某亮了。”
雷某杰再次联系刘某亮时,刘某亮却表示,贷款的钱被第三方账户的人挪用了,自己正在向第三方账户讨要。雷某杰称,自己在12月初向上海银行反映自己没有收到贷款,上海银行的闾某就带她去刘某亮单位找刘某亮要钱。
雷某杰最终还是没有等到自己的贷款:“贷款180万元中,刘某亮将48万还给了刘某,还有转给我的10万元,还有122万没有给我。”
此外,经法院询问,雷某杰在二审中详细陈述了贷款资金是如何“跑”到别人口袋中的:2022年9月27日,刘某亮来到雷某杰家,称贷款申请需要登录小程序客户端。雷某杰将手机交给刘某亮操作,并做了身份证、人脸识别。后因贷款申请未通过,2022年10月8日,雷某杰将手机号码、微信认证验证码通过电话告知刘某亮,由刘某亮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雷某杰的微信账户,在小程序端口进行贷款申请,过程中收到的验证码由电话转告。在办理提款的当日,雷某杰也将验证码转发给了刘某亮。
对于上诉人争议的合同效力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于线下形成了书面的《普惠及小企业最高额房产抵押授信合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于线上形成了操作记录的相关电子数据。结合雷某杰在一二审、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其知晓案涉贷款业务的授信申请、合同签订、贷款提取事宜,并对于贷款经案外人转账使用有相应预期。
对于是否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法院认为,从案涉合同订立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来看,雷某杰在案涉贷款申请、提款过程中,将其微信、验证码等交由刘某亮使用、操作,放任刘某亮使用自家公章并制作相应贷款申请材料。并无证据证明上述行为是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指示或操作。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是根据雷某杰或其允许的中介人员提供的贷款审批材料发放贷款,并无刑事犯罪之情形。
结语
不法贷款中介的诈骗手法层出不穷,但只要我们保持警惕,选择正规、合法的借款平台,保护好个人信息,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就能避免掉入这些金融陷阱。让我们一起来揭露这些不法贷款中介的真实面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