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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猝死抚恤金: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创作时间:
2025-01-21 22:38:24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保安猝死抚恤金: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2018年12月4日,武汉某物业公司保安刘某在岗时感到身体不适,于8点40分调岗回家休息。10点41分,救护车到达现场,但经过40分钟抢救,刘某仍不幸离世。这一悲剧不仅给刘某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也引发了一场关于工伤认定的漫长争议。

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通常被称为“48小时条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款的适用却常常引发争议。

在刘某的案例中,武汉市人社部门以刘某不符合“48小时条款”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的行政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刘某虽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身体不适,但并未径直就医,而是自主返回家中休息,因此其死亡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请。

检察机关的抗诉与改判

湖北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汪小丽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刘某的两名同事均证实他在岗时精神状态不佳,并表示要等孩子回来带他去看病。从刘某感到不适到抢救无效死亡,时间不足3小时,没有明显的间隔或外力因素介入。

汪小丽认为,刘某确系在岗时突发疾病,其回家等待子女带其就医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就医行为的阻断。2022年2月,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最终,刘某被认定为工伤。

制度完善与建议

“48小时条款”的适用争议较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应本着最大限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进行适度扩张性解释。例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未立即就医,而是回宿舍或家中休息后,病情加重死亡或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应视同工伤。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款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不宜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应谨慎对待。

从刘某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机械地适用“48小时条款”可能会忽视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足。因此,建议在工伤认定中:

  1. 灵活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局限于物理意义上的工作场所,而应考虑职工发病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2. 合理界定“突发疾病”:不应过分苛求职工在发病后立即就医,而应综合考虑职工的具体情况和就医的合理性。

  3. 加强部门协作:人社部门、医疗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加强沟通,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机制。

社会意义

完善抚恤金制度,不仅关乎个体权益的保障,更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刘某的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治的进步。然而,类似案例的频繁发生也提醒我们,工伤认定制度仍需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于保安这一特殊职业群体而言,工作环境复杂、工作强度大,突发疾病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完善保安职工因病去世后的抚恤金制度,不仅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整个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我们期待,通过不断的努力,能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工伤保险制度,让每一位因工死亡职工的家属都能得到应有的补偿,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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