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的债务追偿攻略
新公司法下的债务追偿攻略
2024年新公司法的实施,为债务追偿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路径。无论是通过“民法典”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清偿,还是利用新公司法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都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了解这些最新的法律规定,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进行债务管理和追偿工作。
债务追偿的主要路径
向股东追偿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的出资责任和清算责任发生了重要变化,为债权人提供了新的追偿路径。
- 公司注销后的遗留债务应由股东承继
遗留债务本应由持续存在的公司法人承担,却因法人人格终止而丧失了债的承受主体。不过,遗留债务并不会随着公司注销而一同消灭。根据民法原理,债的消灭原因有五种:清偿、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我国《民法典》第557条也规定了债权债务终止的六种情形,公司注销不属于其中任一情形。债权人发现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债务人注销的,有权以遗留债务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直接向债务人的股东追偿债权。由于股东的这一清偿责任本质上是其出资责任的延续,因此我们理解,无论是何种原因产生的遗留债务,债权人均可以向股东追偿。虽然现行法律及新公司法中均未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如何承继作出明确规定,但基于民法基本原理,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这一请求。
- 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就注销时未实缴部分出资承担清偿责任
新公司法要求存量公司将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的最长期限内,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试点调整方案,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对于认缴出资金额较大的公司,由于股东难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很可能在调整期限届满前自行解散清算并注销,从而引发更多的遗留债务问题。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未缴出资的股东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股东尚未到期的出资也属于公司清算财产的一部分。如果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在注销时可以不足额实缴出资,但如果公司在注销后仍有遗留债务的,债务人股东在公司注销前未实缴部分出资也属于股东分配所得的清算财产,债权人有权向股东进行追偿。
不仅如此,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如果股东在公司注销前将其出资期限届满前的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首先由受让股东承担,在受让股东无法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东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由此可见,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对遗留债务的清偿责任,股权转让也不能使原股东对嗣后产生的遗留债务免责。而此前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前转让股权,不构成瑕疵转让,无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新公司法将股权转让后的原股东也纳入清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内,加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债权人有权在股东无法足额补缴出资额的情况下,继续向转让前的原股东主张遗留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
- 未决诉讼/仲裁中债务人注销后应由全体股东继承当事人地位
新公司法延续了现行公司法中有关清算组的规定,明确了清算组的职责和义务。在债务人公司注销前,如果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全体股东应当继承当事人的地位,继续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这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权益不会因债务人公司的注销而受损。
利用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为债务追偿提供了新的途径。
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这一制度为债务追偿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例如,在供应链融资中,上游供应商可能基于对下游客户的信赖而向其提供货物,如果下游客户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上游供应商可以作为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以维护其商业利益。
追加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主体扩张,应当严格遵循“追加法定”原则。只有当被追加主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追加该主体为被执行人。从法律规范层面看,目前《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所列应当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主要表现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对股东在执行程序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规定过窄,即股东在已经符合公司法中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时,却无法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 瑕疵出资的受让股东承担责任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九条仅明确了当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以追加“原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但未规定可以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执行程序中就无法追加符合前述新公司法规定情形的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 人格混同情形下股东承担责任问题
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石。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法院可以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判决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在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方面,《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仅规定了一人公司情形下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时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未作规定。因此,执行程序中无法以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问题
长期以来,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争议颇大。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前,对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股东提前加速到期的情形仅限于公司破产、解散,其他情形下则不能剥夺认缴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据此,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将丧失期限利益的抗辩,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然而,《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中的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并不包括“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法依据该条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 协助抽逃出资情形下的承担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并未将协助抽逃出资作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在现行法律规范下无法以此为由追加前述协助抽逃出资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债务追偿的具体操作流程
诉前准备
收集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和债务存在的证据。
确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基本都是出借人(原告)到法院起诉借款人(被告),要求其归还借款,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原告)是诉讼请求中的接收货币一方,意味着原告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预先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既可以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过程
准备立案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最好制作证据清单,清单上载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页码)。
立案登记: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如果需要补正、补充材料的话,工作人员会进行阐明。
诉前解纷:诉讼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告诉大家一个秘密:现在到法院起诉时可以选择一条“快车道”——诉前调解来解决纠纷。
诉前调解是在立案前,法院委派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如果达成了一致的还款协议,可以在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者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司法确认的裁定书、出具的调解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诉前调解这种方式除了快、省钱、省力,最大的优点是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
诉前调解不成功,法院会直接自动将案件转入诉讼流程。
- 开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送达完毕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执行阶段
在调解书送达双方或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部归还,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和起诉类似,需要准备执行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然后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文末附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以作参考。
如果被告转移财产恶意拒绝履行也没关系,让执行法官给他上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15天。
案例分析
以北京市三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军创联合公司在注销前,股东陈某和刘某尚未实缴出资。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苏恒世纪公司向陈某和刘某追偿债务。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和刘某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新公司法实施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向股东追偿的方式实现债务清偿。即使债务人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新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实施,为债务追偿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路径。债权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建议在债务发生前就做好风险防范,例如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签订详细的借款合同等。在债务追偿过程中,保持理性,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采取非法手段,以免带来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