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劳动者讨回9655元加班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劳动者讨回9655元加班费
2021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一起关于加班费的典型案例。蔡某在某影院技术服务公司工作期间,累计70小时休息日加班未调休。公司以内部《人力资源管理手册》规定“加班倒休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未倒休视为放弃”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蔡某要求支付加班费9655元的请求。这一案例不仅彰显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凸显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和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终局裁决,该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提高了争议处理效率,也减轻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劳动争议进行公正裁决。例如,在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仲裁委员会会综合考虑工作内容、时间安排、日常管理、收入报酬等因素,审慎判断劳动关系性质。在涉及规章制度制定、竞业限制、“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争议时,仲裁委员会则会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非终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裁审衔接”机制既保证了争议处理的专业性和效率,又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救济途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意见,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争议,如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终局裁决,而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则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权益,努力实现劳资双方的平衡。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实践探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重要途径,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