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车道不是VIP通道,占用扣6分了解一下?
应急车道不是VIP通道,占用扣6分了解一下?
近日,多地交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将被处以罚款,并扣除6分的驾驶证记分。应急车道是生命通道,非紧急情况下严禁占用。让我们一起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什么是应急车道?
应急车道,又称生命通道,是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城市环线两侧施划,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车辆使用的车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车或者停车。
应急车道到底应哪些“急”?
何种情况可使用应急车道?
等待救援,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故障需停车等待救援时,可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警告标志牌,以警示后方来车,相关人员应立即撤离至护栏外,报警等待救援;突发疾病,车内乘客突发危及生命的疾病时,可以使用应急车道;紧急任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
随意占用应急车道有什么危害?
延误紧急救援。随意占用应急车道,会使执行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车辆受阻,无法及时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排险、疏导、抢救伤员,甚至造成伤员、病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加剧道路拥堵。当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遇到车多缓慢行驶时,部分驾驶人在应急车道和行车道内来回穿行、加塞、不断变线,干扰正常通行的交通流,易加剧拥堵程度。
易造成交通事故。部分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直接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维修;部分驾驶人疲劳时将车随意停在应急车道休息。上述行为极易使同向车辆在不明前方状况的情况下,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从而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许某龙诉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为避免疲劳驾驶占用应急车道休息属于违法停车行为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疲劳驾驶 应急车道 占用 高速公路 紧急情况
基本案情
2021年05月01日10时许,原告许某龙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G80广昆高速768km+300m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那坡路段)应急车道上停车,执勤民警巡逻过程发现后予以查处。执勤民警告知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违法行为的情形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于2021年5月1日10时23分在广昆高速768公里+300米处,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贰佰元(200)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百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许某龙在该《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并填写签收日期。该《决定书》盖有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的公章。原告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桂1021行初18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许某龙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被告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作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执法主体适格,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及有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本案中,民警在巡逻过程发现原告在应急车道内停车,认为原告以其驾驶途中精神疲倦、需要将车辆停靠应急车道上停车为理由,不符合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规定,其行为已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在应急车道内停车的规定。被告据此告知原告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付原告,并在该《决定书》中载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原告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由原告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告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紧急情况”一般指突发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确需紧急处理的事件,如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露,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等情形。疲劳驾驶需休息不属于上述情形,不符合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规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2021)桂1021行初18号行政判决(2021年12月9日)
如何正确使用应急车道?
应急车道的使用规定和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紧急情况”一般指突发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确需紧急处理的事件,如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露,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等情形。疲劳驾驶需休息不属于上述情形,不符合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规定。
违规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将被一次性扣除6分,并可能面临200元罚款。这一处罚标准体现了国家对应急车道管理的严格要求,旨在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社会影响
举报高速上的违章占道,算不算“缺德”?类似讨论有过多次。有人认为“拍照缺德”,还说“谁开车没走过应急车道?”“你好无聊”,更多人表示支持:“毕竟是生命通道”“最讨厌走应急车道的人”。
网友的上述说法都是现实的反映,一方面,在高速公路,确实有人拿占道行驶不当回事,遇有滞留的情形,便从应急车道上呼啸驶过,完全不顾后果;另一方面,大多数都是遵守规则的,对抢道加塞的行为痛深恶绝。
从应急车道上通行,看起来很“聪明”,实际上是在损害公共利益:占用应急车道通行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一旦引起效仿,就会干扰正常的通行秩序,增加交通拥堵,甚至导致救援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受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6分。这都是为了保障通行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除了湖南之外,全国多地也有类似的高速公路违章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既然鼓励举报违章行为,这本身就是对违章行为的否定,举报者拿到奖励,这是合法所得,哪有理亏之处,也不存在会拿着“烫手”。
举报占用应急车道领取奖励,如果属于取之有道,就无可厚非,因为这是维护规则与公共利益的举动,不能说是可耻,也谈不上有损私德。有网友说,不管是否出于盈利的动机,能督促他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就值得肯定,有法必依才能有效减少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
当然,那种纯粹为了牟利去举报的,有关方面也不支持。据介绍,“随手拍”活动旨在发动群众参与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维护、营造人人共治的交通治理格局。湖南高速警察提示,不提倡以营利为目的的举报行为。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滥用举报权利的情形。所以,只要是被高速交警认可的举报,拿到奖励是天经地义,没有什么烫手不烫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