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基金薪资调整,职场风云再起
国投瑞银基金薪资调整,职场风云再起
近日,一则关于“国投瑞银基金薪酬调整、退钱被外资股东瑞银否定”的消息在市场中流传。虽然瑞银集团方面向媒体表示“对传闻不作回应”,但无疑再度挑动行业的敏感神经。
薪酬调整:公募基金畸形繁荣后的必然代价
2024年已经过半,仍有一些基金公司2023年的年终奖悬而未发,“也可能不发了”。一些小型公司甚至陷入大规模裁员、欠薪风波中。降费改革正不断深入,然而基金业绩还没有起色,基金公司不得不面对规模和管理费率的双重打击。
公募基金高管和管理规模较大的基金经理或将是受限薪影响的主要群体。据了解,在此前国家审计署的摸底检查中,部分高管年薪畸高的现象已受到关注。
在监管层的三令五申下,明星投研的天价薪酬时代已然过去。个别央企旗下公募基金退薪事件发生后,部分基金经理选择离职。越来越多的基金经理虽无离职计划,但选择卸任部分产品,为自己“减负”。同时,一些基层员工发现,他们的KPI也变得更难完成了,“预计收入下降20%以上”。
在受访业内人士看来,薪酬调整是公募基金经历畸形繁荣后收缩的连锁反应和必然代价,更严峻的问题在于公众的信任被严重破坏,行业价值亟待重建。
基金经理:离职潮与调研积极性下降
基金经理离任数量创新高。Wind数据统计显示,2024年上半年共有165名公募基金经理离任,创近九年新高。进一步梳理数据可发现,与离任人数相应,是公募基金经理人数创下新高。截至2024年6月30日,达到3796人。如果将总人数计入考量,离任率为4.35%,与近年来的流动差异不大。
基金经理们的调研积极性已有所下降,上半年全行业共调研上市公司50913次,该数据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2%,环比下降19%。也有一些基金投资者开始担忧,基金经理是否会因此离职或躺平、摆烂,“若真如此,我的基金什么时候能回本”?
面对这场基金业薪酬调整,平庸者受环境所困失去了战斗力,自驱者则在适应中反思前行。“在营销上躺平了,但在业绩上不躺平。”一位基金经理告诉《财经》。
基层员工:KPI压力增大,收入预期下降
一些基层员工发现,他们的KPI也变得更难完成了,“预计收入下降20%以上”。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重新构建行业信任,成为了基金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业整治不能搞成薪酬‘民粹主义’,更不能误伤底层员工。”曾理说,一些中小型基金公司的工资并不高。“一些有多年经验的基层员工到手收入仅有数千元;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的税前年收入大多在五六十万元左右;一些国有公募基金总经理税前收入在100万元左右。这些人远远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高薪。”
行业未来:合理激励与投资者利益为核心
“个案不能代表行业整体水平。”一位行业资深人士表示,薪酬改革的重点应在合理激励,更好地践行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理念。
事实上,基金行业的薪酬方差极大。不同城市、不同公司、不同职业年限、不同岗位之间差异较大。“公募基金的普遍情况是,前台吃肉,后台喝汤,作为重要收入构成的年终奖则要看年景。”有业内人士表示,基金公司主要聚集在北上广深四地。广深和上海的头部公司收入相对较高,北京相对较低。
一位在中小型基金公司工作十余年的资深行业人士告诉《财经》,他所在的公司此前曾采用事业部制,有明星经理的税后收入达到数千万元。“事业部制取消后,公司能超过290万元的人极少。除了总经理外,大概就是明星基金经理了。”前述人士表示,其所在的公司基金经理收入主要受基础薪酬、规模保有量、行业排名三方面因素影响,其中最高级别的基础薪酬月薪可达20万元。
“一般来说,规模超百亿元的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收入应该能超过300万元。”有资深行业观察人士表示。Wind数据显示,以混合型基金经理为分类粗略计算,1676名基金经理中,仅有93名基金经理规模超过百亿元,占比约为5.55%。
“薪酬问题涉及很多部门,并没有统一标准,实际上很多事情已经超出了证监会的监管范畴。”一位大型公募基金高管向《财经》表示,此次薪酬调整议题主要集中在国资企业,对于民营、外资尚未有定论。
曾理(化名)曾在多家公募基金担任高管。他认为违规发放的部分、畸高的部分应该退和限,但不能成为行业普遍行为。“当前流传的300万元上限对于市场化企业偏低。监管只能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设置强制性薪酬标准或上限,但对于民营企业、合资、外资不应强制要求,除非个别畸高薪酬造成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民营或合资、外资可能借着国企限薪而克扣员工报酬或者降低员工应得福利,这将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曾理认为,薪酬激励机制优化应采取结构化、差异化方式,削峰填谷,防止违规发放,限制畸高,并杜绝妖魔化金融证券行业。
退薪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成为从业者关注的焦点之一。“企业退薪既要符合行业的监管规定,也要遵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侵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振伟说。
郭振伟认为,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具体的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或者相关制度未经过法定程序,则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设立追索扣回条件本身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或条件未触发,则可能对劳动者的权利造成损害。
虽然早在2022年监管层就发布多项文件督促基金管理人完善薪酬制度,但据《财经》了解,如何定义“勤勉尽责”“违规责任”的标准,目前行业内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则。此次涉及追回的相关公司此前亦未设立明确的追索扣回机制。“应该是最近才确认的,消息只掌握在少数领导手中。”有接近相关公司人士透露,最后或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参考银行业的追索扣回机制,根据2021年初原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追索扣回的重点在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和监管指标、风险管理等。
2022年,证监会、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等文件。其中提及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按照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前述追索扣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