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艺术设计中的伦理争议:当科技遇见艺术
AIGC艺术设计中的伦理争议:当科技遇见艺术
2023年8月,美国一位地方联邦法官驳回了一项颇具争议的申请——AI生成艺术品《最近的天堂入口》的版权申请。据报道,法官认为这件作品是由AI自主“创作”完成的。此项判决引发了对AI生成艺术品版权归属问题的广泛讨论,也让我们不禁发问:在人工智能时代,艺术品的原创性和创造力该如何重新定义?
AIGC艺术设计的版权归属之困
2023年8月23日,一名美国地方联邦法官维持了美国版权局的一项决定,拒绝来自创作者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的人工智能创作艺术品的版权申请。法官豪威尔(Beryl A. Howell)根据先前的判例认为,版权的前提是人类作者身份,泰勒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最近的天堂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2018)无法证明人工智能机器参与创作的程度,自然也就无法证明这幅作品是完全由人来创作的。据悉,泰勒在其他国家也没能为自己的AI创作作品争取到版权。
这一判决引发了对AI生成艺术品版权归属问题的广泛讨论。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回顾一下AI艺术创作的历史。广义上,AI绘画早在上世纪就已经出现,只不过彼时的创作方式是编写代码来操控机械臂自动作画。1973年,美国艺术家哈罗德·科恩(Harold Cohen)就开始尝试和编写电脑程序“AARON”,利用机械臂上的画笔在画布上作画。通过程序使计算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作画,这或可以被认为是计算机艺术的开始。
进入21世纪,计算机领域人工神经网络和深度学习方法突飞猛进,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基于深度学习模型自动作图的“AI绘画”和AI生成艺术品(AI-generated artwork)也就出现了。早期AI绘画所使用的深度学习模型以对抗生成网络(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GAN)为主,通过两个内部程序:生成器和判别器互相对抗最终生成结果,其特点在于对输入内容的模仿。除了对抗生成网络以外,研究人员还试图开发其他模型应用在AI绘画上,如擅长不同画风的创造对抗网络模型(cre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s,CAN)。
使用深度学习模型的AI绘画迅速获得了人们的青睐,并一度被捧上高台。2018年10月25日,纽约佳士得拍卖行首次公开拍卖AI画作《爱德蒙·贝拉米的肖像画》(Edmond de Belamy),并拍出了43.25万美元(约合300万人民币)的高价。彼时的人们对AI绘画饱含期望,认为此次拍卖标志着AI生成艺术品公开拍卖时代的到来。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AI绘画技术的快速发展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2023年初,一项有关AI绘画的判决使人们开始质疑2018年AI绘画拍卖品的价值。2023年2月,美国版权局对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Kristina Kashtanova)的裁定,第一次较为清晰地明确了AI生成艺术品的版权问题:漫画《黎明的曙光》中由卡什塔诺娃创作的文本受到版权保护,其使用Midjourney创作的插图除外。版权局认为,虽然作者给出了关键词由AI生成插图,但其不能算是插图创作的主要贡献者和创作者。这项裁决不仅对卡什塔诺娃的《黎明的曙光》产生了影响,也对整个AI生成艺术品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AI艺术与传统艺术的碰撞
AI艺术的兴起引发了传统艺术家的担忧。一方面,他们担心AI技术可能取代人类创作的角色,削弱人类的创造力和艺术灵感。另一方面,AI生成的作品缺乏情感和灵魂,无法真正表达艺术家的思想和情感,这也成为传统艺术家反对AI艺术的一个重要理由。
克利夫·罗斯发布标志设计以对抗生成式AI艺术的事件,正是这种担忧的体现。罗斯认为,AI艺术的兴起可能会削弱人类的创造力和艺术灵感,因此他选择发布一个标志设计,以表达对AI艺术的反对态度。这一事件反映了AI艺术与传统艺术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引发了对AI艺术伦理边界的深入思考。
AI艺术的伦理边界
AI艺术的伦理边界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问题。AI创作虽然能够模仿人类的艺术风格,但其作品往往缺乏情感和灵魂,无法真正表达艺术家的思想和情感。这种“情感虚置”和“意义缺席”成为AI创作确证自身艺术性的巨大挑战。
AI创作的另一个重要局限是缺乏艺术原创力。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的答案是从已有的语料资源中依据算法逻辑匹配而来,是“借”用前人的知识产权资源而巧置选择的结果。换句话说,它所得一切均非原创,既受限于“已有”,又缺失于“未知”。尽管在许多单项技能上人工智能比人“聪明”,但没有人的感情和自主意识的计算程序最终无法形成原创能力,它可以根据人的信息“投喂”和大数据预训练,完成从“1”到“99”的拓展,却难以实现从“0”到“1”的突破,这在艺术创作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基于上述原因,AI创作需要履行人类主体的艺术使命与伦理责任。弱人工智能的创作是这样,到了强人工智能甚至超人工智能创作阶段同样应该如此。原因在于,弱人工智能用于“人—机”互动的辅助性创作,人的主导性如臂使指般操控智能程序,人的道德信仰与伦理规范、人的价值观认知与真善美判断,不仅决定大数据智能模型设计,也制约着“拟主体”创作的前置词提示。
未来展望:平衡技术创新与伦理责任
面对AIGC艺术设计带来的伦理挑战,我们需要在技术创新与伦理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一方面,AI技术为艺术创作提供了新的工具和可能性,能够帮助艺术家实现更高水平的创意和想象力。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认识到AI艺术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情感表达和原创力方面。
未来,AIGC艺术设计的发展需要建立在明确的伦理框架之上。这包括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进行清晰界定,确保艺术家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需要制定相应的伦理准则,规范AI艺术的创作和使用,避免出现侵犯隐私、深度伪造等问题。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AI艺术的监管,确保其发展符合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
AIGC艺术设计的未来充满无限可能,但同时也伴随着诸多挑战。只有在技术创新与伦理责任之间找到平衡,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科技与艺术的和谐共生,为人类带来更加丰富和深刻的艺术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