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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怎么办?四种途径助力劳动者维权

创作时间:
2025-01-22 06:47:08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怎么办?四种途径助力劳动者维权

“我明明每个月都按时缴纳社保,为什么公司还要我补缴?”赵某面对社保局的通知,感到十分困惑。原来,他所在公司为了节省成本,一直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当赵某发现这一问题时,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赵某只能自己补缴了社保费用,但这笔额外支出让他感到十分委屈。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如何正确维权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社保办理中的法律问题。

01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表现和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或减少社保缴纳义务。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形式

  1. 不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新入职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或者干脆就不为员工办理。

  2. 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有的用人单位虽然为员工办理了社保,但通过虚报工资基数等方式,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

  3. 诱导员工放弃社保: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多发工资”为诱饵,诱导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

  4. 延迟缴纳社保费用:有些用人单位会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缴纳社保费用。

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02

劳动者维权途径

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与用人单位协商

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劳动者可以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可以选择合适的时机,以理性、平和的态度与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沟通,表达自己对社保的重视以及希望用人单位能够依法缴纳社保的诉求。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向用人单位说明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员工个人和公司的长远好处。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是专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机构。投诉时,劳动者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为员工补缴社保。

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下仍未补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一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裁决结果支持劳动者的诉求,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补缴社保。

提起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劳动者也可以在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积极应诉。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03

案例分析

案例1: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否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

2022年8月8日,庄某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当日,该公司安排庄某到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泥水工工作。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庄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400元/天。该公司未为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12月29日,庄某从工地前往出租屋拿工具零件,在返回工地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庄某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庄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庄某的父亲已去世,母亲李某已年满75周岁,共生育三个子女。庄某与配偶康某甲育有两个女儿康某乙、康某丙。2023年3月27日,庄某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4月6日,李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李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024年2月23日,李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李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直至李某死亡时止。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结果一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享有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获得民事赔偿后,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可依法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2:“超龄人员”被认定工伤的,是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肖某,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2020年8月,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肖某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安排肖某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10月,肖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属于工伤。肖某向该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某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肖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形成劳务关系,肖某不是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适格主体,亦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肖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仲裁裁决,对肖某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予支持。肖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和劳动仲裁结果一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则是为保障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治疗所需而给付的另一补助。本案中,肖某到案涉工地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与原有劳动合同的延续和曾经建立社保关系的劳动用工不同,肖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权向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案例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可否向用人单位追偿

范某于2022年9月28日入职某生物医药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月工资30000元。某服装公司为范某缴纳2018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出具《说明》一份,体现其为范某代缴社保,但费用由范某自行承担,每月个人部分缴纳资金为2800元。范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生物医药公司支付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获支持。后范某诉至法院。

某生物医药公司应当赔偿范某社会保险费损失22400元(2800×8=22400)。

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5月期间,范某与某生物医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生物医药公司依法负有为范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某生物医药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范某自行委托案外人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当赔偿范某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损失。虽然范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但其自认通过案外人每月缴纳社保2800元,该金额低于按照其月工资标准30000元核算的某生物医药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系范某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据此,某生物医药

04

结语

社保问题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依法缴纳社保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当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时,劳动者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保不仅是对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只有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才能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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