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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胖虎”改编惹官司,二次创作要注意啥?

创作时间:
2025-01-22 00:58:27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我不是胖虎”改编惹官司,二次创作要注意啥?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的侵权案,两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并改编了该作品,最终被判赔偿。此案例提醒广大创作者,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务必尊重原作品的版权,避免侵权风险。二次创作虽然可以激发新的创意,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01

案件回顾:未经授权的“二创”引发纠纷

灵感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该公司发现,缤纷公司、艺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涉嫌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800元。

02

法院判决: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成立

缤纷公司、艺境公司共同辩称,被诉侵权图片系艺境公司独立创作的作品,该图片中的漫画形象“橘猫”来源于公有领域和在先其他作品,使用了一般猫科动物伸懒腰等图片中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涉案微博的关注度、影响力十分有限,二被告未因此获得任何利益,灵感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灵感公司经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将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图片相比较,可见居于被诉侵权图片右侧的“橘猫”形象与涉案作品中的“胖虎”形象在线条轮廓、五官位置、动作幅度和身形比例上均一致,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色彩深浅以及花纹、胡须等细节处,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图片据此结合其他元素和形象组合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故艺境公司侵害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同时,缤纷公司、艺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被诉侵权图片作为微博配图发布,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均侵害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最终判决缤纷公司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艺境公司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合法使用作品

本案通过对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进行抽象过滤与整体观察,作出了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并对侵权者各自实施的不同侵权行为所应赔偿的损失范围分别进行了认定,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亦提示市场主体,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进行图片“二创”及后续使用时,应当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风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04

二次创作的法律边界:既要创新,也要守法

二次创作,又称再创作,是指使用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进行创作。如果以盈利为目的并实施复制、发行等行为,未获得作者许可的二次创作,无论原作品的改动程度多少,均构成侵权。如果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借鉴,也没有原作者许可,对原作品的内容没有进行本质的改动,二次创作可能侵犯复制权。如果对原作品改动程度很大,或者创作作品中引用原作品的很多内容,在没有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侵犯改编权,也可能被原作者追究你的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05

合规建议:如何避免侵权风险

企业、个人使用图片素材,应当选择专业的图片库平台,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图片,也可以自己创作或者委托专业人员创作,以免出现侵权行为和法律纠纷!

06

结语:尊重原创,共创良好创作环境

在数字化时代,创意的传播和再创作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知识产权的存在。相反,只有在尊重原创的基础上,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可持续的创作生态。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享受创意带来的乐趣和价值时,都应时刻铭记:合法使用,方能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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