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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垃圾短信骚扰维权案胜诉:未经同意发送短信侵犯隐私权

创作时间:
2025-01-22 09:35:29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上海首例垃圾短信骚扰维权案胜诉:未经同意发送短信侵犯隐私权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因垃圾短信骚扰而起诉维权成功的案例。这一判决不仅为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广大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应对垃圾短信骚扰树立了典范。

01

案件回顾

2023年10月20日,余先生收到一条来自“XX资产”的短信,内容显示其有27911元欠款,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然而,余先生与“XX资产”并无任何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债务纠纷。经过查询,余先生发现该短信由某科技公司通过某信息公司发送。

余先生认为,科技公司和信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在与两公司沟通未果后,余先生将二者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费用900余元。

02

法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信息公司辩称,其作为短信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法审查义务,且短信附有退订提示,符合行业标准。被告科技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

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追加“XX资产”的运营者某资产公司作为第三人。资产公司确认余先生在其处并无欠款记录。

03

法院判决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经余先生同意发送不实催收短信,侵犯了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信息公司在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发送短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科技公司和信息公司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余先生维权费用900余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4

法官说法

  1. 短信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的责任界定: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对其发送的短信内容进行审查,未尽到审慎义务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 未经同意发送短信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发送短信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的,构成侵权。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余先生同意发送催收短信,侵犯了其隐私权。

  3. 短信服务提供者的审慎义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对短信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避免非法短信对用户造成侵害。

05

案件意义

  1. 法律示范作用:这是首例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的垃圾短信案例,为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2. 社会警示作用: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垃圾短信骚扰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3. 行业规范作用:判决明确了短信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推动行业加强自律和监管。

06

建议与呼吁

  1. 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垃圾短信的监管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2. 完善技术手段: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应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加强短信端口接入管理。

  3. 公众意识提升: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遇到垃圾短信骚扰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4. 多方联动:治理垃圾短信需要监管部门、电信企业、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这起案例的成功判决,不仅为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广大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应对垃圾短信骚扰树立了典范。它提醒我们,面对日益猖獗的垃圾短信骚扰,法律是维护我们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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