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条款全解析:必备条款、无效条款及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条款全解析:必备条款、无效条款及案例解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协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不仅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是用人单位规范管理、依法用工的重要依据。那么,劳动合同中有哪些必备条款?哪些条款是无效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明确工时制度及休假安排。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缴纳。
劳动保护和条件:包括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其他法定事项。
此外,双方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福利待遇等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自愿放弃社保: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此类约定均无效,员工有权要求补缴。
工伤责任自负:除自残、自杀等特殊情况外,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单位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违约金设置:仅在提供专项培训或涉及竞业限制时可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下的违约金条款通常无效。
年休假剥夺:员工有权享受年休假,合同中不得随意取消或设定期限作废的条件。
限制婚姻生育:规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结婚或生育的条款属严重侵权,无效且可能导致企业受罚。
劳动合同条款的实际案例
某环保公司与程某劳动争议案:某环保公司发送的《聘用通知》表达了其与程某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环保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某科技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陈某因其未满6个月的幼儿住院为由申请休育儿假,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休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陈某又根据公司要求变更为请事假。某科技公司明知陈某幼儿住院,仍以请假不符合规定为由按旷工处理,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某食品公司与雷某劳动争议案:某食品公司与雷某签订《对赌协议》,约定未完成原销售计划所产生的亏损由雷某承担,并以现金的形式从雷某工资中扣除。该公司据此扣发了雷某的应发工资。该协议实际是把企业经营的风险转由劳动者承担,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故《对赌协议》的约定无效。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用人单位在有且只有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否则,约定无效。
一是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竞业限制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约定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仅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合同条款直接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建议在签订前仔细审查,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