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停车费由部门承担,营运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交警扣车停车费由部门承担,营运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车辆被扣留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谁承担,一直是广大车主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条款,这一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
扣车停车费:谁来买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指出,因交通事故扣留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减轻了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逾期未领取车辆,由此产生的额外停车费用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车主在车辆被扣留后,应及时关注处理进度,避免因延迟提车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停运损失:如何赔偿?
对于营运车辆而言,车辆被扣留不仅会产生停车费用,还会带来停运损失。那么,这部分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一起真实案例为例:余先生驾驶出租车与赵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赵先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出租车受损,余先生因修理车辆误工15日,遭受车辆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共计4437.5元。最终,法院根据合理的修车时间、因维修费支付而产生的沟通时间、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形,酌定车辆合理停运时间为8天,判决赵先生赔偿余先生车辆停运损失2633元。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及时沟通: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与侵权人取得联系,尽快进入事故善后理赔程序。
保留证据:在与侵权人的沟通过程中,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往来等,这些可能在诉讼阶段成为认定双方过错比例的重要依据。
合理维权:即使对方存在过错,也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扣车停车费和停运损失的承担主体是不同的。前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后者则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车主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