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明确商业秘密和专利权保护标准
最高法发布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明确商业秘密和专利权保护标准
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本文截取部分案例,供参考。
“智能检索算法”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号及案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843号[深圳市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光某(深圳)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智某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智能挖掘技术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开发,主要产品有“天某”手机APP,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为企业提供“商业情报收集”和“舆情检测跟踪”服务。
被告也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其开发的“学某某”APP采用了与原告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为用户推荐全面、快速、清晰分类的兴趣学习课程推荐信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智能检索算法本质是一种算法推荐,原告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算法可提供更为精准的检索信息,为原告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算法核心为模型的选择优化以及模型之间排除相互妨碍,达到最佳的制动效果,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相关技术信息符合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定条件。
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成员有重合,被告对搜索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没有提出合理抗辩理由。被告“学某某”APP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搜索算法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搜索算法构成实质相同,且其有渠道、有机会获得原告的案涉商业秘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典型意义】
算力、算法、大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中算法作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基础,是开发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大数据不断地测试获得的劳动成果,其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此类纠纷裁判路径的统一,为审慎探索新型知识产权权益保障之路提供有益参考。
“恩扎卢胺”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及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287号[上海复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加某大学董事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加某大学董事会系名称为“二芳基乙内酰脲化合物”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上海复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76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加某大学董事会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撤销被诉决定。上海复某公司、加某大学董事会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权人提交与涉案专利实验方法相同的补充实验数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的技术效果,且该技术效果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更为优越,以此补充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该证明目的具有合理性。同时,基于补充实验数据证明目的及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并非用于弥补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故应当予以允许。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补充实验数据的可接受标准,在确认涉案化合物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认定其构效关系高度敏感,具有不可预测性,进而认定该化合物结构并非显而易见,具备创造性。本案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强化了国际创新药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助力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
“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案
【案号及案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等技术;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的经销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后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于2006年据此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
2010年,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将香菇多糖技术以1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前述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为该案外人。该案外人网站2014年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年产值将过亿元。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转让与前述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属于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判决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赔偿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判决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利于传统中医药技术应用发展,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本文原文来自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