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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首创探视权小程序,助力529对离异父母化解矛盾

创作时间:
2025-01-21 22:49:35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顺德首创探视权小程序,助力529对离异父母化解矛盾

01

从一个真实案例看探视权之痛

“我们是离婚了,但孩子又不是你一个人的!凭什么不让我见?!”
“你把话说清楚,是你自己忙着工作不来看孩子,现在反过来怪我?”
……
这是周某和黄女士离婚后因孩子探视问题发生的一次激烈争执。周某虽然同意儿子跟随母亲生活,但希望定期探望以维系父子感情。然而,在实际探望过程中,双方却出现了诸多分歧。

这个案例揭示了离婚后探视权问题的复杂性。探视权不仅是法律赋予非直接抚养方的权利,更关系到儿童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妥善解决探视权问题,成为许多离异家庭面临的现实难题。

02

法律如何规定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主要形式:

  •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 零至两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 三至八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 八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03

实际操作中的挑战与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 时间安排:双方可能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难以达成一致。
  • 方式选择:对于是选择探望性还是逗留性探望存在分歧。
  • 子女意愿:随着子女年龄增长,其个人意愿也需得到尊重。

建议:

  1. 充分沟通:双方应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协商探望时间和方式。
  2. 考虑子女特点:根据子女的年龄和心理特点选择合适的探望方式。
  3. 第三方介入:如协商不成,可寻求社区、学校或专业机构的调解。
04

儿童权益如何保护?

探望权的行使应始终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 心理健康: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因探望产生心理压力。
  • 学习生活:探望安排应尽量避免影响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
  • 中止条件:只有在出现法定事由(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才能中止探望权。
05

创新实践:顺德模式的启示

面对探望权履行难的问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创设了“抚养探望记录”微信小程序。该小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 在线记录:双方可以在线记录每次探望过程,包括预约、沟通等环节。
  • 数据保存:所有记录可作为变更抚养权或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 司法监督:法院可通过后台数据对拒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一方进行处理。

自2020年初创设至今,该小程序已帮助529对存在子女探望争议的离异父母达成和解,实现成功探望20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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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探望权问题的解决之道

探望权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情感和儿童权益的平衡。法律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具体执行还需要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同时,社会支持系统的创新实践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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