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判例:离婚时保险单现金价值如何分割?
房山法院判例:离婚时保险单现金价值如何分割?
2021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案件中,张某要求对韩某投保的一份中国人寿保险进行分割,该保单现金价值高达62450元。法院最终判决韩某向张某支付一半的保单现金价值,即31225元。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更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法律属性
在讨论保险单分割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保险费,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具体而言,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原则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并非一刀切,而是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关系,以及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形下的分割原则: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保单归投保人所有,但需要支付一半现金价值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可以退保,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另一方:离婚时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愿意继续履行的,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父母为子女投保的保险: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予分割。
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原则,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具体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例:陈某与吴某离婚后,因一份保险退保金产生纠纷。该保险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投保,退保后退回保金22003元。法院判决该笔费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陈某需向吴某支付保金折价款11001.5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例:徐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离婚后,张某在未告知徐某的情况下自行退保并领取了103690.37元保单现金价值。法院判决只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即前两年的保费部分,共计32445元,由双方平均分割。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案例:田某的父亲为其投保一份人寿保险,后该保单已退保。田某的前妻王某要求分割退保费40万元,但法院认为该保险金是受益人独自享有的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予支持。
离婚时保险单分割的注意事项
明确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首先要明确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通常需要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渠道进行查询,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考虑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分割时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协商优先:在处理保险单分割问题时,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分割方案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精力,还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留相关证据: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管与保险单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包括保险合同、缴费凭证、退保申请等。这些证据在必要时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保险单分割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考虑各方权益和法律规定。通过明确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考虑保险合同的性质、协商优先、保留相关证据和咨询专业律师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处理保险单分割问题,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