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几招 保留有效数字化证据
法官教你几招 保留有效数字化证据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微信不仅是社交的桥梁,也悄然成为了商业交流的重要平台。大家用微信打车、购物,甚至是借钱、谈生意,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合作出现纠纷,微信聊天证据如何成为胜诉的关键?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是法院认可的形式呢?
如何保存有效证据
微信记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文字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微信视频。对于此类证据,要注意不能删减,截图时要附上双方个人信息页,截图信息以一张A4纸四张截图为宜。另一类是支付、转账、红包的支付转账记录。金钱往来的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转账支付等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
提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微信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微信聊天记录确保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可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保存和固定微信证据
妥善保管手机原始载体。微信功能中的“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存有关键信息的聊天内容最好不进行清理。
善用证据保全维护自身权益。若手机换新、手机内存不够或客观上无法保留原手机,建议对于关键性内容予以证据保全。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采取其他可靠方式进行微信内容的保全。
如何出示微信证据
当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后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
微信账户持有人当庭登录微信,向法庭展示登录时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在本人的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向法庭展示个人信息界面中对方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提交证据注意四个细节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时,要特别注意显示日期,如果是对话当天截图,最好截一次有日期显示的版本。
对含有微信语音的页面截图时,注意将语音转文字后再截图,否则截图无法展示聊天内容。
若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音频、视频等内容,要提前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后提交法院,庭前由法庭发送给其他当事人核实,提高庭审效率。
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特别标注,方便法庭审查。
律师观点:微信表情也可能作为“呈堂证供”
沈阳市人大代表、辽宁维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扬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崔扬提醒:“要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一定要记住提供原始载体,同时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并且不能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至于微信表情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崔扬也给出了解释:“有时一个表情也可能作为证据,但这个表情也得用得恰到好处才行。”崔扬表示,大多数案件中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不能起决定作用。“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利用各种交易单据、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形成系统完善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