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伤残鉴定标准实施,新增多项损伤评定依据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实施,新增多项损伤评定依据
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
2025年,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伤残鉴定领域的重大更新。新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改,增加了多项新的条款,如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肌瘫、股骨头坏死、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使得伤残评定更加科学、全面。
新标准将伤残等级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伤残程度逐级减轻。每个等级都有明确的划分依据,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如一级伤残中的“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等。
日常生活能力:包括自理能力、行动能力等。如二级伤残中的“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工作能力:考虑伤者是否能够从事正常工作,如三级伤残中的“不能从事一般体力活动”。
社会交往能力:如四级伤残中的“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特殊感觉功能:如视力、听力等。五级伤残中包括“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2”。
肢体功能:如六级伤残中的“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其他功能障碍:如七级伤残中的“轻度排便或排尿障碍”。
组织器官缺损:如八级伤残中的“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
活动受限:如九级伤残中的“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轻微功能障碍:如十级伤残中的“组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
二、伤残鉴定流程与注意事项
伤残鉴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申请:伤者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等。
受理: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如果超过三十日,需要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验: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评定:鉴定机构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评定。
结果异议处理:当事人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果后的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在申请伤残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时间要求:应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将被视为放弃残疾赔偿权利。
材料准备:包括诊断证明、病历摘要、手术记录、CT/X光片、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政府部门说明等。
费用承担: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三、伤残鉴定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伤残鉴定的实际应用。
案例1:易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2022年5月1日,易某(男,42岁)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被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伤,伤后导致左小腿踝部肿痛畸形伴左踝关节活动受限不能站立行走,同时伴左小腿及右小腿右手局部伤口渗血,左足跟部肿胀明显。查体显示:右手及双小腿可见浅表擦挫伤略有渗血,左小腿及踝部局部青紫肿胀明显,左小腿下段近踝部可触及骨擦音和骨擦感,局部可触及骨折断端,踝关节及足跟部环形压痛(+),左小腿纵行叩击痛(+)。辅助检查:2022年5月1日DR正位片检查意见:左内、外踝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于2022年5月10日行左内外踝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左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带袢钢板内固定术。诊断:1.左侧内外踝骨折;2.左侧跟骨骨折。临床治疗终结后法医检验见其乘坐轮椅进入检查室,按《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检查并测得其左踝关节跖屈30°-50°,背屈不能,右下肢肌肉萎缩,肌力3级,右踝屈曲状,活动功能障碍,因此计算其左踝关节功能时以正常踝关节跖屈50度计算,测得其左踝活动功能丧失80.0%。阅片见其内外踝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改变,左跟骨骨折畸形愈合。
鉴定分析: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相关条款,易某左踝活动功能丧失80.0%,可评定为九级伤残,其跟骨骨折畸形愈合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易某既往右下肢小儿麻痹症史,在右下肢功能障碍的情况下,通过代偿及锻炼可以保证正常生活质量不受太大影响,本次外伤是正常的左下肢受伤,伤后基本丧失正常的生活及工作能力。《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此类问题亦未有相关规定,上述标准也主要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人”损伤后的伤残程度评定。按以上评定该被鉴定人伤残程度为“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显失公平合理,因此,可参考上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附录A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A.8八级伤残残疾的划分依据 c)“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之规定,综合评定被鉴定人因伤致左内外踝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左踝关节功能障碍、左跟骨畸形愈合,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八级伤残。
案例2:许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2021年3月29日,许某(女,56岁)坐轮椅车被两辆发生事故的车撞伤,伤后入院治疗,过往有脑出血及截瘫病史5年,双下肢肌力0级。查体:左大腿及左膝关节肿胀畸形,可扪及骨擦感。辅助检查:2022年3月29日CT检查显示: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周围软组织肿胀,右髌骨脱位,左胫腓骨近端骨折;右髋关节、右股骨、右膝关节骨质疏松。于4月8日行“左股骨粗隆下骨折PFNA内固定术+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4月22日行“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诊断:1.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左、右股骨远端骨折;3.左胫腓骨近端骨折;4.右髌骨脱位;5.多处软组织挫裂伤;6.截瘫;7.骨质疏松。临床治疗终结后按《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检验并测得其左髋关节、左膝关节被动活动丧失分别为40.5%、78.6%右髋关节、右膝关节被动活动功能丧失分别45.33%、35.33%,双踝关节被动活动尚可,主动活动不能。
鉴定分析: 许某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导致双侧髋、双侧膝关节部位损伤较为严重,伤后存在关节被动活动功能障碍,因其既往有截瘫史,下肢关节主动活动功能已丧失,其双踝关节被动活动尚可,可考虑其被动活动功能则几乎正常的后果,而此次交通伤导致的双侧髋关节、膝关节功能障碍是以被动活动功能障碍来判定的功能丧失,两者性质不一,故无法判定交通伤在以主动活动功能障碍为最终后果中的作用力(原因力)的大小,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因果关系相对较难确定,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也不能以被动功能丧失来直接评定致残等级。截瘫患者下肢仍具有解剖学上的完整性,患腿虽不能运动,但在日常活动中(床椅转移等)仍能起一定的支撑作用,自由移动身体与肢体是一种重要的躯体功能,自由移动的减弱可影响完成日常生活的能力,因此患腿仍具有相对的功能和作用,被鉴定人许某左下肢多发骨折严重破坏骨性结构完整性,亦会影响其日常生活的相应功能和作用,且该被鉴定人也出现了弥漫性骨质疏松,导致更易骨折,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及附录A.10.a“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一定影响”并比照上述标准5.10.6.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四、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
伤残鉴定结果是确定赔偿的重要依据。根据伤残等级,受害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其他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环节,它不仅关系到受害者的权益,也是追究肇事方责任的重要证据。通过科学、公正的伤残鉴定,可以确保受害者获得合理的赔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