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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泡澡猝死,同伴和洗浴中心被判赔偿9万余元

创作时间:
2025-01-22 21:04:50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男子酒后泡澡猝死,同伴和洗浴中心被判赔偿9万余元

2023年8月,乌鲁木齐市一名男子在酒后前往洗浴中心泡澡时不幸猝死。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死者本人承担80%责任,洗浴中心和同伴各承担10%责任,分别赔偿9万余元。

2023年8月的一天,乌市居民李雷和朋友王迪相约吃饭喝酒。饭后,两人又一起去某洗浴中心泡澡。泡澡前,李雷买了一瓶500ml的白酒装入空矿泉水瓶,带进了洗浴中心。随后,两人边喝酒边泡澡。

喝了大约250ml白酒后,王迪去别处搓澡,李雷在浴池继续泡澡。

不久,其他顾客和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李雷趴在浴池中一动不动,赶紧将李雷拖出浴池,工作人员立刻对其进行心肺复苏,但李雷并未醒来。与此同时,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和得知情况后赶来的王迪一起将李雷送至医院。李雷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李雷是因冠心病引起的猝死。

李雷的亲属认为,王迪和李雷一起喝酒,应对李雷有安全管护义务,但他既没有对李雷酒后泡澡的危险行为进行制止,也没有在李雷身体不适时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李雷醉酒后进入洗浴中心,洗浴中心并未制止,在李雷突发身体不适时,周围也没有工作人员,未尽到合理的重视、警觉,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于是,将王迪和洗浴中心一同告上法庭。

洗浴中心和王迪是否应该对李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实,洗浴中心在多处设有消费须知和安全提示,对醉酒、心脏病、高血压等特殊人群不宜接受泡浴、汗蒸等服务已作出明确告知。而在浴池附近也安排了工作人员每30分钟至40分钟巡逻一次。

“李雷与王迪将白酒灌至矿泉水瓶带进洗浴中心的行为,也佐证了二人明确知道洗浴中心的有关规定,李雷作为成年人应该清楚了解宣传牌的提示内容,因此我们认定洗浴中心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审理此案的新市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薛雯说,李雷进入洗浴中心时,其醉酒状态尚未达到工作人员阻止其就浴的程度,而李雷在身体出现不适时也未求助,工作人员无法预见他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不具备救助的可能性。李雷发病后,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参与救助并拨打急救电话,已尽到及时救治义务。

“但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在此次事件中,洗浴中心在巡逻、紧急救助上的确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薛雯说。

至于王迪,法院审理认为,他与李雷在饮酒后前往洗浴中心洗浴,又在泡澡期间喝酒,应对李雷有辅助、照顾等义务。李雷醉酒后一人泡澡,王迪应当预料到可能产生的危险,但并未采取预防措施,因此,王迪对李雷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李雷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后果,尤其在自身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依然在泡澡期间饮酒,其自身的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李雷对自身死亡承担80%责任,洗浴中心承担10%责任,王迪承担10%责任。今年10月,法院依法判决洗浴中心和王迪分别向李雷的亲属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1000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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