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 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 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520”与“我爱你”谐音,很多情侣会选择在这天发红包、转账、送礼物。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情侣在恋爱期间互相赠与财产,分手后又因此产生纠纷。那么给出去的财物究竟是否能主张返还?恋爱期间的赠与又该如何界定?
案例一:恋爱时不顾一切,分手后立马变脸
孔先生与孙小姐建立恋爱关系后,因孙小姐想要购买房屋办理落户向孔先生索要钱款,孔先生遂向孙小姐转款1085050元。分手后,孔先生起诉孙小姐要求返还上述款项。
孙小姐:“我们在2022年6月签订了《赠与协议》,协议里明确表示孔先生是无附条件赠与行为。”
孔先生:“签订协议是为了安抚有极端行为的孙小姐,也是为将来建立婚姻关系的附条件赠与,现已分手不可能再建立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消失。”
孙小姐:“孔先生曾告诉我自己身患不治之症,不能长久的陪伴,不愿意耽误我的人生,故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我始终依恋并爱着他,盼望有一天办理正式结婚手续。谁知他突然失踪,现在他和前妻正在同居,我的身心遭受了严重伤害。”
法庭调查发现,孔先生是委托律师起草赠与协议,并在咨询律师时表示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保护对方利益,不要因为我的个人行为或者感情变化,而追索这些费用”“我现在是离异状态,可以对自己行为负责”。孔先生向孙小姐表示“我就没想公平”“对你有保障就好”“因为我不会再结婚了,所以这样条约我接受,比结婚对你更有保障”。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协议》未见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也明确约定原告的赠与行为并非附条件赠与。原告签订《赠与协议》时明确表示“我不会再结婚了”,这与原告主张该赠与是附“建立婚姻关系”之条件明显不符。尽管案涉赠与款项金额较大,但与建立恋爱关系后为获得对方好感以期发展至缔结婚姻关系的一般情侣之间的赠与相比,原告签订案涉《赠与协议》的目的显然不同,原告签订《赠与协议》时对协议约定的“不可撤销”“并非附条件”的意思和后果是非常清楚的。结合赠与行为发生时原告作出的种种意思表示,无法推定系附条件之赠与。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认定。一、对于小额赠与,在有特殊含义的日子或以特殊金额为形式的转账、发红包、赠送礼物,受赠人一般情况无需返还;二、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产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赠与人不能主张受赠人返还;三、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交往正常开支范畴的赠与,或者明显带有、表示为附条件的赠与的,通常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在分手后,因无法实现结婚目的,受赠人应予以返还财产。但需要大家注意,不是所有大额赠与都可要求对方全部返还,应综合考虑双方关系、交往时间、是否存在过错、财产使用情况、经济状况、公序良俗、消费水平等因素,认定是否返还及具体金额。
案例二:恋爱也要明算账
王先生与王小姐恋爱后,王小姐因买房资金短缺通过微信向王先生借款50000元,王先生转账时备注“借给你款,买房啊”。借款半年后两人分手,王先生索要无果遂起诉要求王小姐偿还借款。
王小姐认可借贷事实,但主张已还清借款。在借款后至分手前夕王小姐陆续向王先生转账,共计63000元,每次均有备注,“之前借款,还款”、“还款1万”“还差3万”、“还差2万”、“互不相欠”。王小姐表示多出的13000元为分手后王先生索要恋爱期间的赠与款项。
王先生承认收到上述王小姐的还款,但否认是清偿本案借款,而是偿还六年恋爱期间王先生为王小姐代付的各类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经清偿了案涉借款。对此,被告提交的证据从转账备注信息和还款时间顺序上能够与本案借款50000元的金额初步印证。原告虽然不认可系清偿本案借款,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体现与被告上述还款的关联性,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基础上,可以认定被告已经清偿案涉借款。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的借款可能在形式手续上并不完善,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容易混淆。在一方否认的情况下,则需要慎重对待。对于转账的性质,双方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的内容来确定财产性质;若无明确约定,则需通过恋爱关系程度、转账附言、款项用途等认定借贷或赠与。本案中的王先生和王小姐一致确认了恋爱期间部分转款性质,故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三:恋爱转账剪不断理还乱
于先生与姚女士2022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不久后即确定恋爱关系。不到一年,姚女士以两人不合适为由提出分手。于先生遂要求姚女士返还两人交往期间的转账13余万元。双方就财产返还事宜未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二人背后的故事,原来两人互有多笔转账,理由也五花八门。法官向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双方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的转账如果用于共同生活性消费支出,则不属于赠与返还的范围。对于大额的转账,也应考虑给付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最终,于先生和姚女士各自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认识误区,调整心态,达成调解意见,姚女士同意返还部分大额赠与费用,于先生也表示同意。这起因恋爱引起的财产返还纠纷得以完美化解。
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如果被认定用于共同生活性消费支出,则不宜认定为赠与返还的范围,对于大额的款项支付,应结合查明的给付的目的、款项的实际用途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赠与返还的范围。
(注: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