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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妨碍市民生活西安城管通报7起典型案例

创作时间:
2025-01-22 19:45:27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占道经营妨碍市民生活西安城管通报7起典型案例

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市容秩序管理挑战不断。占道经营、物料乱堆等问题频发,既破坏城市风貌,又妨碍市民生活与出行。为此,执法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通报其中7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药王洞某商户违规出店占道经营

2024年9月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莲湖大队青年路中队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辖区药王洞一商户将餐桌、烧烤炉等物品摆放在店外人行道上出店经营,影响行人安全通行。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当即指出其行为违法,当晚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商户不仅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仍占道经营,影响行人安全通行。

9月27日,执法人员结合违法情节,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处500元罚款,同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该案办结。

案例二:昆明路一商户王某某违规出店占道经营

2024年10月28日,市城管执法支队莲湖大队土门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昆明路一商户王某某擅自占用市政道路摆摊设点销售食品,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在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王某某并未按要求整改。

执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结合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向其下达行政处罚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当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三:科技六路商户姚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2024年12月10日,市城管执法支队高新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与白沙路十字西南角时,发现商户姚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执法人员告知姚某某该地段严禁摆摊设点,劝其尽快到规定点售卖。但该商户不听劝阻。鉴于此前执法人员已对行政相对人多次教育劝导、屡不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向行政执法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主动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四:枫林路商户李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2024年12月3日,市城管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商户李某某擅自在枫林路禾盛京广中心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执法人员告知相对人该地段严禁摆摊设点,劝其尽快到规定点售卖。但该商户不听劝阻。

据了解,行政执法相对人多次使用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给市民出行造成不便,且教育劝导仍不改正,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行政执法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主动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五:创汇社区商户晟某餐饮店门前未落实 “三包”责任制

2024年12月1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高新区创汇社区C区底商时,发现晟某餐饮店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出店经营,在店门口人行道摆放餐桌餐椅,不仅影响市容环境,还会导致人行道不畅,给市民出行造成不便。向行政执法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2月18日,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六:航天北路某餐饮店出店占道经营

2024年4月18日,市城管执法支队航天基地大队执法人员在航天北路检查发现,航天北路某餐饮店门前摆放餐桌3张,凳子10把,有客人正在店外就餐。该店擅自将餐桌、凳子等摆放在店外用于就餐经营,属于店外占道经营。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了罚款。

案例七:陕西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

2024年5月15日,市城管执法支队航天基地大队执法人员在神舟五路巡查发现路上堆放着沙子两堆,经询问了解,堆放的沙子为陕西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因进料口狭窄和为了施工方便,便将购买的沙子擅自堆放在神舟五路上,之后进行转运用于室内装修。

该公司将沙子堆放在神舟五路上严重影响道路通行且存在安全隐患,但鉴于其现场积极清理整改(天亮后已整改完毕)和实际场地的客观因素,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拟对相对人处罚人民币50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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