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警服执法还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吗?
着警服执法还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吗?
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证件”问题频繁见诸媒体。公安部对此早已作出过明确说明,人民警察证是民警执法时的必备证件,执法时应随身携带。便衣警察应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而着装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虽然可以不主动出示,但在执法对象要求时,仍应出示。然而,在公安机关内部,特别是基层单位,部分民警,尤其是从警多年的老民警基于《人民警察法》中“着装或持有人民警察证件”的规定,认为二者具备其一即可,强制要求着装民警携带证件属于画蛇添足。
警服与人民警察证在表明身份时,二者所传达的信息量存在明显差异。警服只能大致区分民警的区域身份,而人民警察证则能提供更为全面、详尽的信息。警服上的标志如臂章、警号可以初步识别民警的省份、地级市、县区等基本信息,但更具体的个人身份及所属单位信息需要通过口头告知。相比之下,人民警察证则包含民警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警号、所属单位、职级、警衔等,一经出示便能明确知晓,无需进一步解释。因此,人民警察证不仅能表明民警的行政身份,还能精确判断其是否具有特定的执法权限。
在法律规定上,着装与出示人民警察证存在明显的形式差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民警在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无论是在执法、执勤还是其他公务活动中。然而,部分民警认为着装已足以表明身份,忽视了人民警察证的必要性。出示警察证不仅能够增强警察执法的公信力,还应作为监督与回避制度的核心,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通过出示人民警察证,民警能够更好地获得执法对象的理解与配合,避免造成误解甚至抵触情绪。
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尤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场所检查、查验居民身份证、盘查、口头传唤、询问证人等涉及侵害性行政行为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而在授益性行政行为如执勤或救助中,仅需穿着制服、佩戴标志,无需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表明身份方面的规定较为明确、严谨,要求出示工作证件或持有人民警察证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下位法在表明身份的规定上较为模糊,未能有效细化、落实上位法的规定,使基层民警在执行中难以准确把握相关要求。
以交警执法为例,现行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警应着装、佩戴警察标志并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但相关部门规章如《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并未严格要求出示人民警察证,导致执法中的身份表明规定操作不统一。出示执法证件应是动态、主动的过程,特别是在处理违章等侵害行政行为时,出示证件应作为规范执法的基本要求,而不仅仅依靠着装表明身份。部分交警认为处罚文书已包含执法信息,出示证件可有可无,但忽视了严格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公安部早在2006年通报公安机关统一配发使用人民警察证有关情况时就指出,若群众有要求,即便穿着警服也应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在警务实践中,当前的规范未能完全回应执法需求,造成使用要求与基层实际操作之间存在脱节。以江苏省某市为例,交警在执勤时将人民警察证内卡挂于胸前以方便群众识别,但并不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的强制性规范,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而非,随意拆分、自行配套使用。公安部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举办了两期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详细演示了正确出示人民警察证的操作方法,但仍需从顶层设计层面加以完善。
公安民警表明身份应当“以明示职务身份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为例外”,且不仅限于执法活动,涵盖广泛的警务活动。同时通过规范的执法用语向当事人告知警察所属单位及身份信息。针对一线交警、社区民警等警种,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可能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且可操作性不强。通过修订规定,尽可能从实际出发,允许民警在不同执勤场合使用不同类型的人民警察证皮夹,如专用皮夹或胸卡式皮夹,类似于执勤服与常服的区别,既能确保执法规范,又能适应日常警务工作的实际需求。
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有、携带与出示证件的要求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为实现执法规范化,必须明确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法定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是民警表明执法身份的基本方式。在工作期间,无论是否着制式服装或佩戴警用标志,民警都应持有或携带证件,并在履行职责时主动出示。若民警未按规定出示证件,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警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事后再出示证件。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不仅是执法规范化的体现,也是对法律的信仰与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