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如何管好你的养老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如何管好你的养老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主要管理机构,其运作管理和现金收益投资运营备受关注。《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承接主体对所持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规定以及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通过规范运作管理,加强监管,推动投资收益与社会效益实现双赢,确保每个人的养老金安全且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责与运作机制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会”)成立于2000年8月,是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 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受国务院委托集中持有管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
- 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 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投资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 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 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 作为投资运营机构,履行好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
社保基金会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部控制委员会等。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战略资产配置计划和年度战术资产配置计划,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基金风险管理整体框架,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审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4〕10号)。该办法对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和现金收益投资运营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有股权运作管理
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其中,中央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地方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现金收益投资运营
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进行投资运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办法》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作出了规定。
社保基金的监管体系与风险控制
为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别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及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活动实施监管。
地方层面也在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例如,山东省建立了数据共享比对工作机制,通过跨部门数据联动防范基金流失。黄石市则构建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管的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制度建设、数据比对和联防联控等手段加强监管。
未来展望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社保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将日益凸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继续秉持稳健投资理念,优化资产配置,提升投资收益。同时,随着相关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监管体系的持续优化,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将得到进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