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法官教你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这是许多离异家庭都关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正确行使探望权,不仅能够维护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答一些关于探望权的常见问题。
探望权的基本规定
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探望权?
答:是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孩子归哪一方抚养,另一方都有权利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问: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如何确定?
答: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来说,探望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探望性探望,即在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进行探望;另一种是逗留性探望,即在约定时间内将孩子接走并按时送回。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要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等因素。
探望权的行使注意事项
问:行使探望权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行使探望权时,应当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为前提。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探望方式也有所不同: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最好在直接抚养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适当延长探望时间,增加探望次数,但不宜带孩子外出过夜。
-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其意见,可以选择在寒暑假期间增加探望时间。
此外,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但为了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探望权的中止条件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具体情形包括:
- 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 探望方对子女实施暴力、虐待等行为;
- 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可能影响子女成长;
- 探望方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监护。
中止探望权的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问:如果一方拒绝配合探望,怎么办?
答:如果一方无故拒绝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能直接针对孩子,而是要求直接抚养方履行协助义务。如果直接抚养方拒不配合,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也可以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例如,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就通过“希望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治理联合体,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帮助当事人改善沟通方式,最终成功化解了探望权纠纷。
实际案例分析
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处理的一起探望权纠纷为例:吕某与张某离婚后,吕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每月两次探望孩子的权利。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吕某的探望权屡屡受阻。在法院和妇联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最终帮助吕某改善了与孩子的沟通方式,张某也表示愿意配合探望,双方达成了和解。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解决探望权纠纷不仅要依靠法律手段,还需要关注各方的情感需求,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通过多方联动、刚柔并济的方式,才能真正实现探望权的良性行使,促进家庭和谐。
正确行使探望权,既是对孩子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父母情感需求的尊重。希望本文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探望权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探望权问题,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