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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加油卡并使用,男子被判盗窃罪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捡到加油卡并使用,男子被判盗窃罪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293774

2024年7月31日上午,某地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5日,梁某在某加油站加油时,发现加油机上留存有一张加油卡,观察四周没人后,梁某将加油卡拿走,并驾驶车辆离开加油站。

行驶至广东某加油站时,梁某发现上述加油卡内尚有预存款,于是便在加油站招揽“生意”,用该加油卡为站内一些车辆加油,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他人支付的加油款。最终,梁某将加油卡内余额6446.83元全部用完。

事后,货车司机黄某发现加油卡遗失,经查询发现该加油卡内余额已被消费完毕。黄某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通知,梁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

2024年7月31日上午,当地法院依法对这起盗窃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梁某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照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加油卡属于有价支付凭证、属于他人财物,盗刷他人油卡属于盗窃行为,金额达到盗窃数额标准的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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