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疑罪从无原则的正确运用
《人民司法·案例》:疑罪从无原则的正确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疑罪从无原则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详细阐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为法律从业者和对法律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分析。
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经验判断和逻辑推理,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
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没有达到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 疑罪从无原则 ,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公诉机关: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祥、李某兰。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臣。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闫某友。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9月15日,闫某友因乔迁新居,在会宾楼宴请张某臣、韩某、孙某、宋某等人。14时许,从饭店出来,张某臣与韩某同乘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张某臣受伤,韩某死亡。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臣犯 交通肇事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 682272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发、闫文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臣和辩护人辩称,案发当时骑摩托车的是死者韩某,张是乘员,应无罪。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控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臣犯交通肇事罪 ,因此判决其无罪,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公诉机关随后提出抗诉,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提出上诉,均认为张某臣有罪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虽然部分证据和证人证言显示张某臣可能与事故有关,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 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张某臣是事故时的摩托车驾驶人。 特别是考虑到张某臣的眼部残疾、无驾驶证以及他本人的否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臣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即张某臣无罪,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请求。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建议原告人另案起诉。
1.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诉和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并规定了定罪证明的标准。
其中,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是核心标准,要求所有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支持,且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主观因素被引入,要求法官从正反两方面确认犯罪事实,确保裁判的公正准确。在审判实践中,合理怀疑应基于盖然性大、可能性高的质疑,并考虑辩方的积极主张和证据材料。这种审查方式有助于充实证明标准的操作内容,确保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
2.本案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的责任就在于裁断控诉方是否已完成其证明责任从而作出裁判。控诉方完成其证明责任,主要体现在指控事实达到定罪证明标准。
从判决结果上看,对于被告人来讲主要是有罪和无罪两种,然而法官在对根据证据所获得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时,事实上存在三种状态 :有罪、无罪、真伪不明。 在法官通过证据直接认定控诉方指控的犯罪构成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情况下,就可以明确裁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图片来自网络)
如果控诉方指控的犯罪构成 事实呈现真伪不明时, 同样会导致控诉方证明责任的实际发生,法院对疑罪应作出无罪判决。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针对以下四个方面来审查,从而 确认指控犯罪证据不足,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一是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足以确认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二是指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
三是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四是依据现有证据,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加以推理判断,指控定罪事实存在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无法排除犯罪事实不存在等其他可能性。
综上,本案事实认定系真伪不明,确属疑罪案件,原审法院遵循疑罪从无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