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
疑罪从无: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疑罪从无”的含义、历史演变、适用情形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什么是“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推定其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提出的思想原则。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这一原则不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更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如何理解“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并不等于“放纵犯罪”。在现有刑事诉讼制度下,放纵犯罪的风险是可控的。否定“疑罪从无”规则,实际上是搞“有罪推定”,与法治精神不符,也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审判阶段基于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实施,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从客观真实的角度看,被告人实际上并非犯罪行为人;二是从法律真实的角度看,证据材料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无法对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人作出同一认定。
“疑罪从无”的适用情形
- 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从无处理情形
- 一人被指控单独实施犯罪行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应当无条件地宣告被告人无罪。
- 对于多名同案供述相互印证但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也应当宣告无罪。
- 被告人不认罪的从无处理情形
- 当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数量相当或基本相当,可适用从无原则。
- 即便有罪证据数量占优,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也应作从无处理。
- 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从无处理情形
- 如果翻供是基于有罪证据存在的缺陷,且这些缺陷无法补救,应认定为无罪。
- 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事实,也应按从无处理。
- 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从无处理情形
- 当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时,应作无罪处理。
- 即便有被告人供述,但缺乏关键客观证据,也应作无罪处理。
- 案件重大疑点未得到排除的从无处理情形
- 呼格吉勒图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案改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决心和勇气。
“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疑罪从无”能否防范刑讯逼供?
“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是防范刑讯逼供的关键。只有全社会都认识到需要制约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才能改变刑讯逼供频频出现的现实。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都是诉讼主体,都应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才能真正杜绝刑讯逼供。
结语
“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将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