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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案例解析:从“初创”到“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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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股权架构案例解析:从“初创”到“IPO”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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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5493626172562935

股权架构设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从初创到IPO,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股权架构需求。本文通过一个虚拟创业公司的案例,详细解析了股权架构从初创到IPO前的演变过程,包括引入合伙人、股权激励、外部投资等多个关键环节,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了实用的参考和指导。

初创阶段

公司的初创期,股权结构为张氏夫妻直接持股,注册资本100万元,全部实缴。张三持股70%,张三之妻持股30%。

引入合伙人

公司依然处于创业期,随着经营发展,遇到对项目感兴趣的创业伙伴李四和王五,李四和王五以每注册资本1元的价格受让了张三妻子持有的股权,张三妻子退出公司。

合伙人退出

在创业过程中,王五由于与张三和李四理念不合,退出公司。经历过股权纠纷后,张三和李四意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开始完善公司章程,并经过协商,由张三将王五的股份收回后作为股权激励池,留待激励员工。

操作

  1.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该持股平台由张三作为普通合伙人(G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为1%;公司的某经理作为有限合伙人(L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为99%,某经理为代持合伙企业份额(其认缴合伙企业份额的资金来源于张三赠与),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将其代持份额过户给激励对象。
  2. 王五将其股权转让给有限合伙企业。王五与有限合伙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五将X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有限合伙甲,每注册资本价格为3元。X公司至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注意事项

  1. 股权转让税收
  • 个人所得税:王五以30万元价格转让X公司10%的股权,其受让股权的成本为1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益2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0×20%=4(万元)。
  • 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需要按协议所载股权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转让方王五和受让方合伙企业均需缴纳印花税。
  1. 股权代持行为:对于代持行为,我国现有法律认可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但是,如果公司拟在境内上市,则必须在向证监会申报资料前解除代持关系。

调整为混合架构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X公司商业模式日渐成熟,公司运营步入正轨,为了方便后续的资本运作,两人决定将部分自然人直接持股调整为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

操作

  1. 第一步:张三家族(指张三和张三之子)设立控股公司B。
  2. 第二步:李四和控股公司B共同设立控股公司A。
  3. 第三步:张三和李四将持有X公司股权注入控股公司A。

注意要点

张三和李四将持有的部分X公司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A。

  1. 如果X公司估值不高,采用股权转让,较为合适
  2. 如果X公司估值较高,采用股权投资,较为合适
    所以,在做架构调整时,一定要提前、提前、提前。(时机,决定税务成本和操作方式。)

股权激励

X公司又启动新一轮股权激励计划,共授予20名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限制性股权,授予的价格为6元/注册资本。上述员工均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甲间接持股。同时,张三为了与合伙企业进行风险隔离,将普通般合伙人更换为自己设立的有限公司W

上下游持股

为了与营销渠道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最大程度地激发上下游动力,X公司继内部员工股权激励后推出外部上下游持股计划。

注意要点

  1. 上下游股东的持股比尽量控制在5%以内
  2. 上下游与主体公司的关联交易要规范

第一轮PE

在完成内外部股权激励后,X公司扩张迅猛,净利润连续两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公司接下来计划引入私募股权基金PE1

注意要点:

  1. 对赌条款
  2. 回购条款
  3. 其他条款:董事委任权、优先认购权等

设立复制型控股子公司

引入私募基金资金后,X公司开始全国性扩张,并成立复制型子公司a,实施高管跟投模式。高管跟投比例限定为10%。

几种常见的股权成熟模式:

  1. 按年成熟
    打个比方,A、B、C合伙创业,股比是6:3:1。做着做着,C觉得不好玩,就走了。他手上还有10%的股份,如果项目做起来了,他等于坐享其成,这样对团队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这个时候,就可以实行股权成熟制度,事先约定,股权按4年成熟来算,我们一起干四年,预估四年企业能成熟。不管以后怎样,每干一年就成熟25%,C干满一年整离开了,他可以拿走2.5%(10%X1/4)的股份,剩下的7.5%就不是C的了。剩下的7.5%有几种处理方法。第一种,强制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第二种,以不同的价格按公平的方式给A和B,这样A和B还可以重新找一个代替C的位置。

  2. 按项目进度
    比如说产品测试、迭代、推出、推广,达到多少的用户数……这种方式对于一些自媒体运营的创业项目比较有用。不过这也要依实际情况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内就做到一百万的粉丝,那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让我成熟?

  3. 按融资进度
    这个进度可以印证产品的成熟,这是来自资本市场,即外部的的评价,可以实现约定完成融资时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

  4. 按项目的运营业绩(营收、利润)
    因为有些项目离钱比较近,觉得团队能赚钱,那我们就投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业绩进行约定。

这里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如果股权不成熟怎么办?
假如我是B,占30%股份,虽然只干了一年,或者刚开始干,但是我的股东权利不受影响,包括分红,表决,选举各方面全面不影响。
如果不成熟,要考虑哪些情况?

  1. 主动离职
    股份必须让出来。

  2. 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职
    股东因为自身的原因,比如身体,能力问题,操守,观念,理念不一样等原因不能履职的,要把股份让出来。

  3. 故意和重大过失
    在一些重要的岗位做出伤害运营利益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会被解职,肯定就是离开。

离婚、犯罪、继承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创业团队应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可以减少对项目的影响。

  1. 离婚
    如果合伙人夫妻之间没有做财产约定,那么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他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这里可以引入“土豆条款”。土豆上市时因为离婚的事情导致IPO受到影响,所以有了一个土豆条款——约定股权归合伙人一方所有。在合伙协议里,我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

  2. 继承
    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项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项目事业。《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假如你的合伙人C走了,这个时候的继承人如果是老大爷老大妈,他们跟你做合伙人肯定是不行的。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为确保项目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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