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外机扰邻,法院这样判!
空调外机扰邻,法院这样判!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件。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更涉及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邻里占地安装空调外机
邓某和程某为上下楼邻居关系。双方房屋均处装修阶段,尚未入住。
邓某装修过程中发现,程某的房屋装修时将原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位内包入客厅附带的阳台,成为套内使用部分,其客厅空调外机安装在其与邓某相邻的公共天井处。
邓某认为,该公共天井系开发商预留用于通风、采光及安放一台空调外机的,程某的行为影响了其日常生活的通风、采光及安放空调外机的权益,亦存在安全隐患。
故诉请法院要求程某拆除该空调外机,并将公共外墙恢复原状。
业主起诉获法院支持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程某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业主对建筑共有部分拥有合理使用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程某将本应放置空调外机的位置内包为其套内阳台面积,将该空调外机安装至其与邓某共用的天井处,且该空调外机距离邓某厨房窗户仅60㎝,该行为确有不当。其日后使用空调过程中排放的噪音、热量势必会对邓某的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公平合理、方便生活的原则,兼顾双方利益的考虑,对邓某要求程某拆除讼争空调外机并移至程某住房对应的外墙空调位置及将安装空调外机时破坏的公共外墙恢复原状的诉请判决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官提醒
邻里间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相邻权人之间受环境影响,阳光、空气、噪音等不可量物都属于相邻环境权益的范畴,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限制或延伸自己的权利。
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碍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欲惠己时先泽人。法官提醒,面对相邻纠纷,应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多沟通、多理解、多换位思考,齐心共筑睦邻友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