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视的“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教育上有多重要?
被忽视的“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教育上有多重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从"邯郸初中生遇害案"到"13岁性侵8岁女童"事件,这些案件不仅刺痛公众神经,也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专门学校在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中的重要作用。
近日,“邯郸初中生遇害案”频频引发舆论爆点;“13岁性侵8岁女童”事件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处置也令民众难以理解。未成年犯罪案件不断刺痛着公众神经,也引起了外界对专门学校的关注。
专门学校:一个被忽视的解决方案
提到最近的舆情,CD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科的王检察官痛心疾首。他回忆起2021年经手的一个案例,一名13岁的少年A猥亵多名幼童。舆情平息后,A被处以训诫、社区矫治以及学校记过处分。“施害者家庭要求返回原学校读书,根据当时的情况,学校也没有拒绝的权力。”
不得已,检察院在该校安装了数倍于其他学校的监控,A在校期间,监控镜头会随时锁定他。学校甚至因此排出工作表,每天6名老师在不同楼层跟踪监视,高年级学生也轮岗“执勤”盯梢。王检察官感慨:“成本高,惩戒效果不好,无疑也影响了老师和同学们的正常学习生活甚至心理健康。要是当时能可以送他去专门学校就好了。”
“趁着年龄小,警察管不到。”这句话,出自一名强奸同学的初中生之口。LZ市未检女警小斐在省厅接受培训时,老师带着她接触了这个案件。回忆起当时的情境,她咬着后槽牙,恨恨地对我说:“想到他犯案后肆无忌惮的样子...”小斐欲言又止,而后叹了口气。“过去很多年的司法实践,罪错未成年人矫治责任主要在监护人和学校。公安机关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往往只能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家长加强管教后便‘一放了之’。”
多年来,“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使得部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由轻及重、逐渐演变。也让越来越多未成年人认为“年龄即保护伞”,有恃无恐,价值倒错。
对比上诉公检法干部的焦虑与无奈,G省TR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有不同的感受。他表示,检察机关经过数据对比发现:近几年,该市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效果良好,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大幅下降,这与该市已有5所专门学校有直接关系。“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矫治,除了家庭之外,最有效的就是专门学校了。”
专门学校是什么?
专门学校是“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场所”。前身是起源于1955年的“工读学校”。2012年,“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沿用了该名称。
为什么要设立专门学校?
辖区在中小学集中地区,办理过大量未成年人案件的杨警官坦言:平心而论,极端案例是绝对的少数。因此,不区分罪错等级(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而一杆子打死“熊孩子”是不可取的,社会需要的也不是每个案件都“杀之而后快”的戾气。
王检察官表示,未成年最大利益原则,是我国处理涉未成年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对于程度较轻、初犯偶犯的犯罪未成年人,有极大的教育改造成功性。如果粗暴的按照成年犯适用条例处理,无异于把可能改过自新的孩子往职业犯罪分子的方向推。”他强调,“注意,我说的是一般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
最高检:12-14周岁未成年人涉严重暴力犯罪原则上送入专门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家校管不住、警察没法管、社区矫治也难有作为时,让专业的人去解决专业的教育问题。因为罪错未成年人改造的关键,在于无论如何都不能中断学习,这个学习,不单指不能中止适龄的学业,也包括更有针对性的法制道德教育和行为矫正。正如上述C市13岁少年猥亵幼童事件,因施害者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且当年本地没有专业学校,不得已让少年回原校继续学业。
“一方面,少年会被学校和班级师生孤立,更容易破罐子破摔;另一方面,他游离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体系之外,也没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成为了给其他师生带来负担的不稳定因素。”专门学校并非刻意将罪错未成年人和社会完全隔离,而是让其在专门学校继续学习并接受矫治,以实现“无害社会人化”。
专门学校“专”在哪?
2022年12月,D市学生小宇为了“兄弟义气”参与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根据案情及小宇未成年人、初犯、有自首悔过情节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送入当地专门学校Q校就读。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至45条,入学专门学校分为强制入学和申请入学两种。参观学校后的小宇父母,打消了此前“专业学校”是“豫章学院”和“大染缸”的重重顾虑,申请了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