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法院判例:游乐园事故谁担责?
安宁法院判例:游乐园事故谁担责?
近日,安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在游乐园摔伤的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游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一个孩子的健康,更涉及游乐园经营者的责任边界和家长的监护职责。让我们详细分析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法律依据。
案件回顾:6岁儿童游乐园摔伤致残
2023年7月,6岁的童童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在蹦床区域,童童不慎从高处摔落,造成严重伤害。经司法鉴定,童童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童童的父母随后将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游乐园承担70%责任
安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中,游乐园存在以下问题:
- 设施安全检查不到位:蹦床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隐患,未能有效防止儿童从高处摔落。
- 现场管理缺失: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童童的危险行为,也未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 安全提示不足:游乐园未在显眼位置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识,也未向游客充分告知游玩注意事项。
然而,法院同时也指出,童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定游乐园承担70%的责任,童童的父母承担30%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确立了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类似案例:责任如何划分?
类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例如,在北京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滑雪场事故案件中,一名7岁男孩在滑雪时被其他滑雪者撞伤。法院最终判定:
- 直接侵权人(滑雪者)承担80%的责任
- 滑雪场因管理疏漏承担不超过30%的补充赔偿责任
- 受害人(男孩)及其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
这些案例表明,法院在判定责任时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包括直接侵权人的行为、场所管理方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游乐园安全运营标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游乐园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设备安全: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所有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于蹦床等高风险项目,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人员培训:工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理流程。在游客游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
安全提示:在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通过广播、告示等方式向游客普及安全知识。对于儿童游乐项目,应特别强调家长的监护责任。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处理、游客受伤救助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启示与建议
这起案件给游乐园经营者和家长都敲响了警钟:
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查设备安全,加强现场管理,完善安全提示和应急预案。只有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过度依赖游乐园的安全措施。在孩子游玩时,要保持近距离监护,及时制止危险行为。
儿童游乐安全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通过这起案件,我们看到了法律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明确要求,也看到了各方在预防事故中的责任。希望游乐园经营者和家长都能从中吸取教训,共同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快乐的游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