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意群体背后的个人安全诉求
失意群体背后的个人安全诉求
从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看失意群体问题
近年来,我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从2008年上海杨佳袭警案、珠海驾车恶意伤人案,到2009年湖北随州熊振林特大杀人案、四川成都公交车纵火案,从2010年福建、山东、江苏、广东、陕西等地连续发生的多起针对小学生、幼儿园的暴力伤害案件,到2011年4月的辽宁鞍山特大杀人案、江西抚州临川区爆炸案,直至今年以来接连发生的福建厦门公交车纵火案、上海“6·22”特大持枪杀人案、首都机场T3航站楼爆炸案、山西汾西“8·24”伤害儿童案,这些案件事发突然、冲突激烈、影响恶劣,不仅给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引发普遍的社会恐慌,打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这些案件背后,一个个“对社会不满”、“心态扭曲失衡”、“采取极端方式”实施暴力犯罪的个体逐渐呈现在人们面前。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讲,对于个案的总结固然重要,但就事论事的分析无助于我们在差异性较大的个案中掌握、发现犯罪的基本规律,只有综合考察此类犯罪的主体、犯罪行为等基本特征,深入挖掘、反思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寻求治本之策,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失意群体: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主要制造者
“失意群体”已成为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主要制造者。失意群体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经济困境、社会地位下降等)而感到失落、不满的社会群体。他们往往对社会现状持有负面看法,容易产生极端行为。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 犯罪主体的“个人性”: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单个人
- 犯罪手段的“极端性”:多采用爆炸、纵火、砍杀等手段
- 犯罪结果的“严重性”:少则毁掉一两个生命,多则十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生命
-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对大量无辜人群进行无差别伤害
- 犯罪影响的“关注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犯罪规律的“突发性”:社会防范处置难度极大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深层社会原因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失范现象和个人心理行为失调的结果。具体原因包括:
- 经济因素:失业、欠薪、工作不稳定等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
- 心理因素: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中国每10人中至少有1人有患抑郁或焦虑症的风险
- 制度因素:社会心理健康体系存在缺陷,相关服务流于形式
- 信任危机:社会信任体系弱化,人与人之间的防御心理加剧
- 信息透明度: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管控严格,影响公众社会信任和心理健康
应对失意群体问题的对策建议
面对失意群体带来的社会挑战,需要从多个层面采取措施:
- 完善社会政策: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失业、欠薪等问题
- 心理健康服务:加大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布局,提高服务覆盖率
- 教育与培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心理问题的认识
- 信息透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平衡信息管控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 法治建设:坚持法治原则,避免主观性和标准模糊的问题
- 社会信任重建:通过提供合法、公正且高效的机制,加强教育与社会保障,建立多样化的情绪宣泄通道
结语
失意群体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努力。通过综合施策,逐步减少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要认识到,在社会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个别极端行为是正常现象,不能因此就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失意群体问题,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