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防止“谷爱凌”商标被抢注?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防止“谷爱凌”商标被抢注?
2024年北京冬奥会期间,天才少女运动员谷爱凌在赛场上大放异彩,斩获多枚金牌。然而,在她为国争光的同时,一些不良企业却打起了她的名字的主意——将“谷爱凌”抢先注册为商标。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全社会对商标抢注问题的关注,更凸显了企业和个人在品牌保护方面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面对商标恶意抢注这一顽疾,我国《商标法》提供了多项法律武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有力的保护。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当遭遇商标抢注时,我们有哪些法律手段可以运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款为那些尚未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提供了保护。
要适用这一条款,需要满足两个要件:
- 被抢注商标在抢注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通常需要通过在中国一定范围内被相关公众知晓的情况来综合判断。
- 抢注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判断抢注人是否具有不正当手段,主要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贸易往来或合作关系、地缘是否临近、行业是否相同等因素。
例如,在“谷维滋gli Amorosi”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人通过中国海关的卫生检查检疫进入中国境内进行销售,且销售区域已扩展至上海、北京等数十个省市、地区,同时通过微博宣传使得品牌产品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此外,被申请人还存在抢注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情况,因此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制代理人/代表人、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十五条专门针对代理人/代表人(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因合同、业务往来等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特定关系人(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了规制。
在认定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行为时,核心是要证明抢注人与被抢注人存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例如,在“糯米阿姨AUN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申请人的配偶是申请人曾经的管理人员,与申请人存在代表关系,最终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表人抢注行为。
对于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除了需要证明抢注人因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外,还需证明被抢注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在“MASkin”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MASkin”作为商标在口罩等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而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与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沟通口罩价格、产品图样等信息,最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打击大量申请、索要高价转让费、许可费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条旨在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抢注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类别跨度、是否存在索要高价转让费、许可费的行为等多种因素。
在“云铜”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在全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通过申请注册、转让等方式大量持有“云铜”及与云南铜业集团企业标识完全相同的牛角图形等商标,并以此为权利基础对申请人提出多起民事侵权诉讼。同时,被申请人通过中金通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关联公司发出报价80亿元人民币的《关于就“云铜”等商标进行合作与服务的报告》。这种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商标抢注
当发现商标被抢注时,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在提出异议或争议时,权利人需要提供两方面的证据:
- 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
- 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如何预防商标被抢注
及时申请注册企业商标
企业要有超前的品牌意识,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应申请商标注册,提前保护自己的品牌,防止被抢注。例如,哈尔滨“正阳河”酱油因为没有注册商标,结果被人抢注,最后仅赎回商标就花了50万元。战略性进行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是“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而一件商标可以在几十类商品申请注册,对于一家持续发展的企业来说,仅仅在一类商品上申请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汇源”商标,在成立之初仅在“果汁、饮料”商品上进行注册,但在扩大经营规模后却发现“汇源”商标在其它商品类别早已被他人抢注。及时提出商标异议
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若企业认为系其已使用的商标,应在三个月公告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
结语
面对商标恶意抢注这一复杂而严峻的问题,企业和个人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既要依靠法律武器,也要注重品牌建设,同时还需保持高度警惕,通过持续的监测和积极的维权行动,确保自己的商标权益不受侵害。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