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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大揭秘:法律条文+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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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离婚程序大揭秘:法律条文+实际案例

引用
搜狐
10
来源
1.
https://www.sohu.com/a/758791221_121795084
2.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9712.html
3.
http://www.lawyerlihun.com/htm/2024528/1458.htm
4.
https://www.mingdalawyer.com/show-list-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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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dpxq.gov.cn/ztzl/mszt/hysy/zcfg/content/post_11292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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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lserv.com/%E5%8A%A0%E5%B7%9E%E7%A6%BB%E5%A9%9A%E7%A8%8B%E5%BA%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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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ohndonlegal.com/services/uncontested-dis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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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yerlihun.com/htm/2024424/14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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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f7e165cea71bebcf.aspx
10.
https://www.dehenglaw.com/CN/tansuocontent/0008/032044/7.aspx?MID=0902

离婚是人生中重大的决定之一,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离婚的两种方式及其具体流程,并通过实际案例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01

协议离婚:和平分手的法律路径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方式。其主要流程包括:

  1. 申请:双方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及书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2. 受理与冷静期:民政局审核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随后进入30天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

  3. 审查与发证:冷静期满后的30日内,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符合条件者当场领取。

协议离婚的优势在于程序简单、成本较低,但要求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无法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则需要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02

诉讼离婚:法律保障下的争议解决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其主要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 确定受诉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3.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如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 立案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立案后,法院将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审理阶段

  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以及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望权行使等。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原告起诉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

判执阶段

  1. 原告撤诉: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达成调解: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发民事调解书。

  3. 作出判决:如果宣判前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03

案例分析:从实践中理解法律条文

案例一: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雷某某(女)和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末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末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这个案例说明,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如果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依法少分或不分。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双方都应依法行事,如实申报财产,避免采取不当行为。

案例二: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李某某之母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时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绝。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

这个案例说明,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04

结语:理性对待,依法维权

离婚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过程,无论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理性对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尽量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妥善安排子女的抚养问题,为他们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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