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有效性证明及订立注意事项
自书遗嘱的有效性证明及订立注意事项
自书遗嘱的有效性证明是继承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当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司法鉴定通常会通过笔迹比对等方式,判断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所写。
自书遗嘱生效的条件
实质条件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所立的遗嘱才有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形式条件
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争议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写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订立自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订立自书遗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写明立遗嘱人的个人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年龄等,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填写即可,最好写上身份证号码。
要写明立遗嘱人财产的情况,比如房屋的坐落、房产证号,动产的地点等等。
要写明继承人的情况以及继承人和立遗嘱人的关系。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要亲自书写等。
有时间和立遗嘱人的签字。
当自书遗嘱产生纠纷时,如果有继承人不认可是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又找不到其他证据的,法院不会认可遗嘱的效力。因此,自书遗嘱可以请几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遗嘱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