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异议之诉的常见法律问题
执行程序中异议之诉的常见法律问题
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审理程序、举证责任分配以及特殊情形下的权利保护等。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地位
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诉讼参与人。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
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举证责任分配
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的审查内容
- 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 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 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结果
-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特殊情形下的权利保护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
在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
在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由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