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常回家看看"写进判决书:一起赡养纠纷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把"常回家看看"写进判决书:一起赡养纠纷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在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中,一位年近七旬的养母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并常回家看看。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老年人赡养问题的广泛关注。
“秀秀是个可怜的孩子,她刚出生就被人遗弃在我们村河边,当时被村里的五保户老张捡回家当女儿了。但是后来老张没能力养她了,我看着实在不忍心,就把她带回家了,那时候她才5岁……”王阿姨回忆起收养王秀的过往,心中十分酸楚。
在年近七十的时候把养女起诉到法院,是王阿姨内心挣扎了很久做的决定。
抚养一个孩子并不容易,情感上需要倾注心血,经济上也需要不小的支出。领养王秀时,王阿姨的儿子王亮已经15岁了。虽说家庭也不是十分富裕,但是看着可怜的女孩,王阿姨还是决定好好养大她。王秀逐渐长大,王阿姨还送王秀前往国外留学。后来,王秀工作了,结了婚,但是却与养母渐行渐远。
“秀秀总是说工作很忙,一直不愿意回家看我,她说我重男轻女,嫌我偏心王亮。”谈起养女,王阿姨心中五味杂陈。
纠结过后,王阿姨将王秀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秀每月支付赡养费,同时要求王秀每月回家看望自己两次。
“从小,我妈就更关心爱护我哥,而且她要把财产留给我哥,根本没有考虑过我!我哥家庭条件比我好很多,他完全有能力养我妈,我经济拮据无力承担赡养费。”被养母起诉后,王秀表示。对于王阿姨要求的每周两次探望,王秀表示可以,但因为自己嫁到外市住得比较远,无法保证频率。
一边是伤心失望的养母,一边是内心不平的养女,承办法官经过反复思量后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阿姨与被告王秀之间的收养关系虽然没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但二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王秀作为王阿姨的养女,理应在王阿姨身患疾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赡养老人。
最终,法院判决王秀支付赡养费,并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的下午13时至16时回家看望王阿姨。
判决后,王秀多次回家探望了养母,母女关系逐渐改善。
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对于老年人而言,物质赡养和精神慰藉同样重要。把“常回家看看”写进判决书,以法治力量引导传承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更有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拥有物质保障和精神世界的双重丰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