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冲突致伤,凤台法院巧调解促和谐
校园冲突致伤,凤台法院巧调解促和谐
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校园打架致伤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讲解和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妥善解决了这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
事件经过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凤台县某中学八年级同班同学。2023年某日中午放学时,两人在教室内因琐事产生矛盾。冲突中,刘某甲的胳膊被刘某乙咬了一口,随后刘某甲进行了反击。此次肢体冲突导致刘某乙“21牙”侧方脱位,牙槽骨前壁骨折。
事发后,学校老师及时联系了双方父母。虽然双方都同意协商处理,但在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上产生了分歧。刘某乙的父母委托鉴定机构对护理期、营养期和后续治疗项目进行了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将刘某甲的父母以及学校、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5000余元。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在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标的额不大,事实清楚,具有调解的可能性。为了更好地了解情况,法官主动联系了两名未成年人的班主任,详细询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以及两人在学校的日常表现。
由于双方家长在前期调解中各执一词,都认为是对方孩子先动手,法官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法官从法律角度耐心讲解《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客观分析案情,法官明确了两名未成年人在冲突中的责任比例,并强调学校在履行学生权益保护职责方面存在的疏漏。同时,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家长平复对立情绪,互谅互解。
在法官的细致释法过程中,双方代理人均对己方责任有了清晰的认识。刘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愿意承担30%的责任,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也主动认错,表示愿意承担大部分责任。学校方面,由于事发在放学后的教室,且学校已购买相应保险,愿意承担剩下的10%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甲作为侵权人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刘某乙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乙与刘某甲产生肢体冲突导致自身受伤,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可以减轻刘某甲的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学校部分的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案件启示
这起校园冲突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更为学校和家庭敲响了警钟。校园安全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家长要重视对孩子的监护和教育,培养其遵纪守法的意识;学生自身也要学会预防和避免危险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