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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办证,要承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不配合办证,要承责!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387599

在涉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纠纷中,大部分案件都是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及时办证,那么及时办证的义务人是否仅限于开发商呢?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购房者未及时缴纳有关税费、拖延提交办证资料,被开发商起诉要求及时配合办证并赔偿损失的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双方应于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50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税费等由李某承担。李某应自开发商发出办证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缴纳契税、办证费用、提交办证资料等),每逾期一日按贷款总额的0.03%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之后,李某依约交纳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与银行也签订了《按揭合作协议》,约定开发商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之前为李某的按揭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房屋符合收楼条件后,开发商多次向李某发出收楼通知、办证通知,但李某迟迟不予配合,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某立即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并在办理登记后,立即协助贷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与开发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过户登记后李某立即协助贷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李某按照每日0.01%的违约金标准向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拒不配合办证,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及后续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从而延长了开发商的保证期限,令其资产可能蒙受因业主断供引发的保证责任风险,因此李某应承担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李某虽存在迟延办证的违约行为,但目前李某并未断供或迟延还贷,尚未造成开发商为其垫付按揭贷款、发生实质性经济损失等情形,法院遂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0.01%。

法官提醒,购房人和开发商在依据合同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有依据合同履行义务的责任意识。不及时办理房产证存在诸多不利后果:于开发商而言,其通常会为购房人的按揭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有可能会被动地卷入诉讼,影响企业正常运营;于购房人而言,可能会面临被开发商起诉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所购房屋也可能因开发商其他债务纠纷被查封,从而徒增无谓的麻烦。所以,购房人切勿想当然地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屋是否进行产权登记与开发商无关。及时办证不仅是购房者履行合同的法律义务,更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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