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生日当天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合法吗?
劳动者生日当天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合法吗?
基本案情
王某,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于2012年3月15日入职某贸易公司任出纳,岗位性质“工人”,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
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向王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王某2023年5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双方劳动合同在2023年5月20日期满后不再续签,自2023年5月21日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日期该如何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合法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本案中,贸易公司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日期为生日当天(2023年5月21日),所以在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劳动合同截止日期约定为其生日的前一天(2023年5月20日),并且认为王某在2023年5月2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从而引发争议。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具体日期到底是劳动者生日的前一天、当天还是后一天呢?
首先,周岁是按照公历的年、月、日来计算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因此,在计算“周岁”时,应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即劳动者在生日的次日才满50周岁、55周岁或60周岁,开始下一周岁计算。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据此,因生日次日才满周岁,即生日次日劳动者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者生日的次日起终止,才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合法终止。
根据以上分析,王某出生于197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2日才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在2023年5月21日生日当天王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依法享有从事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公司在2023年5月21日当天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但根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公司是因劳动合同2023年5月20日期满不续签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属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是公司主动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仲裁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延伸思考
假设案例中王某生日当天,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仅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在生日当天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则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将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生日当天王某实际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将面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
本文原文来自360doc,作者:贾凯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