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助力种企创新25年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助力种企创新25年
2024年4月23日,是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25周年纪念日。25年来,中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截至2023年底,我国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量达10742件,授权量4970件;林业相关专利公开量888320件,其中发明专利403408件;草原相关专利公开量126227件,其中发明专利69560件。这些数据背后,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为我国种业创新提供的强大支撑。
公约的核心机制: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于1961年首次制定,旨在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鼓励新品种的研发和投资回报。其中最具创新性的机制是实质性派生品种(Essential Derived Variety,简称EDV)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在以下情况下,一个品种应被视为主要来源于另一个品种(“原始品种”):
(1)它主要来源于原始品种,或来源于本身主要来源于原始品种的品种,同时保留了由原始品种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特征的表达;
(2)它与最初的品种有明显的区别;并且
(3)除因派生行为而造成的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特征方面,它与原始品种一致。
这一制度有效地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利(PVR)的保护范围,防止了对原始品种的微小改动后进行商业获利的行为,从而保护了育种者的权益。
全球实施效果:以日本为例
日本是全球种业强国,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日本构建了严格的育种创新成果评价和保护体系。从品种登记来看,育种者需要向日本农林水产省提交正式的登记申请,登记审查主要考察新品种的五方面特性,包括特异性、同质性、稳定性、未让渡性和名称适当性。从权利保护期限来看,日本早于1998年就已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最新的1991年文本,该文本规定,草本植物保护期为20年,木本及藤本植物保护期为25年,而日本现行的《种苗法》对于上述植物又进一步延长了5年的保护期。权利保护对象方面,日本根据UPOV1991年文本的要求,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并严格执行,为原品种权人主张自身权利和分享派生品种收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侵权处罚方面,日本《种苗法》对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均作出明确规定,并采取两罚制。品种权人可要求侵权者和单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自然人1000万日元以内、法人3亿日元以内的罚金。
中国实践:从甜柿到板栗的创新之路
在中国,公约的实施效果同样显著。以甜柿为例,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研究员龚榜初带领团队,经过20余年试验研究,从50多个类型中筛选出“亚林柿砧6号”等4个甜柿广亲和性砧木新品种。目前,“太秋”及其高效栽培技术体系已在南方20个省份进行了推广示范。应用“亚林柿砧6号”等作砧木,嫁接繁殖“太秋”甜柿良种苗木,柿园里售价每公斤40—70元,第5年亩产值约1万元,7—9年盛果期亩产约2000公斤,亩收入高达2万—5万元,甚至8万—10万元,成功打造出甜柿“一亩山万元钱”高效栽培模式,让“甜柿扬名,甜蜜致富传千里”。
在板栗领域,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板栗团队针对产业发展需求,20年间连续攻克技术难题,成功筛选潜力品系70余个,最终从中育成杂交良种2个,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11个。以“燕山硕丰”为代表的燕字系列,目前在中国北方板栗栽培区,是新发展品种当中果农应用率最高的板栗品种(系)。年应用推广面积在2万亩以上,年产值可超8000万元。
应对新挑战:从传统育种到基因编辑
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基因编辑等新技术给种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例如,新植物育种技术NPBT(new plant breeding technologies),该技术通过基因编辑技术,不携带外来基因,仅仅通过对现有基因进行编辑,就可以有针对性的改变遗传变化。再例如,基因剪刀-CRISPR9技术,实现基因转移,在相同或不同物种上剪取一块基因,补充到目标位置上,以实现基因转移。这些技术实施的周期非常短,得到的品种在性状上可能与原始品种完全不同。
面对这些挑战,《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不断更新和完善。2023年10月,UPOV发布了更新版《实质性派生品种解释性说明》,对“主要派生”和“实质性特征”两个关键术语进行了新的解释,以适应基因编辑等新技术的发展。这一更新将为未来种业创新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结语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为全球种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通过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不仅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还帮助农民获得更高产、更耐病的作物种子,从而有效应对世界不断增长的粮食需求。种业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下不断创新,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