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物业不是我请的,我是否应承担物业费?
【以案说法】物业不是我请的,我是否应承担物业费?
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业主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开发商在未与业主协商的情况下,自行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业主是否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呢?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8年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甲小区的房屋,并于2019年办理了收房手续。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聘请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后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走。由于当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选聘后又与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因李某拖欠物业服务费,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李某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权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与乙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并未与乙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未与其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作为建设单位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小区业主之一,该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和小区业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业主以自己未与物业签订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为主张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采纳。故法官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应于判决送达十五日内支付物业公司其所欠物业费。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建设单位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受法律保护。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当然,法律也对业主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出了相应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业主应当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如果对物业存在不满情况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而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