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执行和解风险防范指南:六大风险点需警惕
最高法发布执行和解风险防范指南:六大风险点需警惕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既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需求,又能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然而,执行和解并非没有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我们揭示了执行和解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供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执行和解的定义与效力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执行和解协议需要提交法院才能产生中止执行的效力。具体而言:
-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 和解协议达成后,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并经其他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执行和解的主要风险点
执行和解虽然能暂时缓解执行压力,但也存在一些风险点,需要当事人和法院高度关注:
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风险: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这种选择权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滥用权利,给被执行人带来不确定性。
担保条款风险:执行和解协议中可以约定担保条款,但担保条款的效力需要明确。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期间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
以物抵债风险: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这是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且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应对策略
为了有效防范执行和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和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明确和解协议的提交要求:和解协议必须提交法院,否则不产生中止执行的效力。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才能构成执行和解。
规范担保条款的约定:如果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必须要求担保人向法院作出明确承诺,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同时,要注意担保期间为一年,及时主张权利。
合理设置履行期限和条件:和解协议中的履行期限和条件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如果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不能申请恢复执行。
及时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同时,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例分析
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分期支付货款,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承诺在乙公司不履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然而,乙公司只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后就停止履行,甲公司发现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由于丙公司在和解协议中作出了明确承诺,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丙公司的财产,有效保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结语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程序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谨慎操作,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当加强对执行和解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执行和解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