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故事:从古代清官到现代法治
包公故事:从古代清官到现代法治
包公:从历史人物到文化符号
包拯(999-1062),字希仁,北宋庐州合肥人,29岁中进士,因侍奉双亲推迟为官。历任知县、知府、监察御史、枢密副使等职,以清廉刚正著称。在端州(今肇庆)任知州期间,包拯留下了诸多政绩:
- 整顿端砚:严控贡砚数量,离任时“不持一砚归”,打破地方官员借端砚敛财的陋习。
- 兴修水利:治理西江水患,围堰造田,开创桑基鱼塘雏形,推动农业发展。
- 掘井惠民:在端州开凿七口“包公井”,解决百姓饮水卫生问题。
- 文教建设:建星岩书院(肇庆最早书院)、丰济仓(备荒粮仓),改善民生。
包拯执法严明,弹劾贪官污吏(如王逵、张尧佐),主张废除苛税,整顿吏治,民间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南宋至明清,其故事被改编为戏曲、小说(如《包公案》),形象逐渐神化。据故宫南薰殿画像及史料,包拯实为白面书生,黑脸形象源于京剧脸谱艺术化处理。
包公故事:民间法律文化的瑰宝
包公故事在流传过程中积淀了民间社会对法律的理解和情感。学者徐忠明的《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一书通过追溯包公故事的叙述史来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考量底层百姓的清官信仰与法律想象,对于现代法治文化的构建发挥着积极作用。
包公故事之所以深入民心,是因为它蕴含了民间对法律的想象、诉求和意义分析。公平和正义是一个体验性很强的东西,难以格式化、标准化。包公故事中对刑讯和酷刑大加渲染,喝堂威、惊堂木、刑杖、夹棍等所制造的森严气氛,不能不说是叙述者在特定心理情势下的一种工具化演绎。艺术化作品与官方正史、档案文牍所呈现的是截然不同的“真实”。包公故事所负载的是一种理解的真实。底层百姓对法律的阅读、理解和接受是真实的,这种真实常常被遮蔽和忽略,因为他们难以成为法律的内在参与者。
包公的魅力在于修补和变通中赋予法律文本以生命和力量。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包公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他的为人正直、品德高尚、清廉如水,更在于他能够明察秋毫、用法律来解决世俗现实中的种种实际问题,既是个清官,又是个能法之士。
包公文化的现代传承
为传承包公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服务广大群众,塑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法院队伍,2012年以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实施广东法院文化建设“岭南工程”为抓手,深入挖掘包公文化、优秀地域文化精髓,着力构建以“三个面向”为目标的包公法治文化基地,“三个面向”,就是面向全市法院干警的特色法院文化基地,面向广大群众的法治文化基地,面向未成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基地。包公法治文化基地侧重法治文化惠民普法服务功能,大部分对群众开放,小部分文体活动室对内开放,以舒缓法官干警办案压力。总面积约3500㎡,位于该院一楼、二楼、绿化地带,有“一区一馆两园三长廊四室”,“一区”指便民诉讼服务区,“一馆”即图书馆,“两园”是包公园、松竹梅园;“三长廊”是法治廉政文化长廊、法制文化长廊、养生保健长廊。“四室”是青少年法制教育室、院史室、健身室、乒乓球室。
办公楼二楼大堂的北侧,是院训墙。这5米长、1.5米宽的铸铜长城浮雕中,镶嵌着四块共重600公斤的端砚,端砚上庄重雕刻着“厚德、尚法、明辨、慎断”八字院训,“厚德”,寓意法官要厚德以修身、厚德以明智、厚德以求是;“尚法”,寓意法官要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坚守法律;“明辨”,寓意法官要明辨是非、司法公开;“慎断”,寓意法官要慎重决断、依法裁决。
理性反思:包公故事与现代法治的差异
在宋代,包公被百姓誉为“青天”,后世给予了包公很高的评价。就是在今天,老百姓也常用包公来和法官进行对照,期待出现像包公一样的法官。包公形象在老百姓心目中之所以如此高大,是由两个方面共同构造的,一方面是包公秉公执法,另一方面是包公机智善断。这两方面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包公都不可能成为百姓心中的“青天”。站在今天来解析包公,可以发现包公机智善断中所包含的一些司法手段(方式)是违反程序被禁止的。下面以中国公案小说中《巧取合同》这个故事为例,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对包公机智善断进行简略分析。
《巧取合同》故事的大概内容如下:15年前,刘天祥之弟刘天瑞携妻带子(刘安柱)到他乡避荒。临行前,将房屋田产分作两股,兄弟各执一份文书。刘天瑞夫妇在逃荒途中先后病饿而毙。刘安柱长大成人后,故里认祖归宗。当刘安柱寻到刘天祥家认亲时,刘安柱从怀里取出文书交与刘天祥之妻杨氏。杨氏将文书拿回内宅藏匿,不承认拿了文书。刘安柱执意不走,杨氏捡起扁担往外扔掷,不巧击中刘安柱头部。受案后,杨氏不承认藏匿了文书。包公传刘安柱到堂质证,手下按事先包公告知的回禀:刘安柱被人打伤头部,染上破伤风,已不省人事。杨氏辩称:不是有意打的。包公肃然道:律条载明,殴打平人,因而致死者抵,既然你与刘安柱无亲,刘安柱就是平人。你殴打平人,如果致死,按律要抵命。杨氏害怕,承认自己确实骗取了刘安柱的文书。
在审这个案件中,包公先是故意让手下向杨氏传递了刘安柱得了重病的“事实”,再威吓(包公肃然道)杨氏如果伤的是普通之人且致死,则要抵命。单纯从结果来看,包公在此确实表现出了其聪明机智的一面,运用常人不具有的智慧使案件真相大白,实现了实体公正。程序上,包公采用欺骗威吓的手段获取证据,在当时没有人会认为有什么不妥当。但用今天的眼光来审视,包公在审理这一案件中的做法严重违反了程序法。首先,包公编造了刘安柱得了重病的“事实”诱骗杨氏上当,然后,包公又用杀人偿命的严重后果来恐吓杨氏,迫使杨氏招供,最终,“案结事了”。如果当时也不允许包公采取在今天看来属于违法的方式查明案件真相,夸大点说,包公也就可能不会成为百姓心中的“青天”。
包公还在其他的案件中使用了类似的违法方法,比如,包公审石头一案中,当围观的人都笑包公审石头时,包公假装生气,罚围观的人每人丢一个铜钱到盛了水的盆里,通过观察铜钱在水中溅起油花来确定是谁偷了小孩卖油条的钱。现代社会禁止采用这种罚钱的方法来查明案件真相,否则,被视为违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就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通常也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审理案件,而不能主动展开调查,避免法官偏向一方。
人们之所以能容忍以非法的手段审理案件,是因为这样可以查明案件真相实现实体上的正义。确实,以非法的手段审理案件有可能达到实体上的正义,但这也存在很大的弊病和风险,一是采取非法的手段审理案件往往侵犯人权;二是程序违法往往比实体不公更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因为程序是否公正通常是能够看得见的,也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而实体正义在不少案件中可能没有明确的标准。现代社会各种纠纷剧增,疑难复杂案件众多,需要有大量的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不可能也不应寄托于少数机智善断的“青天”采取违法手段查明案件真相。现代法治不允许法官采取诱骗、恐吓等方式来审理案件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包公精神与现代法治的融合
包公形象值得宣扬,其贯穿于司法中类似今天的“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理念应为现代法官所传承和发扬。但包公的一些具体司法手段有违法治精神不应仿效,老百姓也不应以包公为参照对法官有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期待。包公应从现代社会淡出,过分崇拜、迷恋包公不利于司法公正。
包公故事不仅是一种文学叙事,更是一种法律叙事。它积淀了民间社会对法律的理解和情感,反映了百姓对公正司法的渴望。在当今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包公故事依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包公情理法交融的司法智慧,我们可以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从而构建和谐法治社会。